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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擬提高醫保繳納年限至15年 稱與別的城市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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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條例(草案)》提交廣州市十四屆人大第八次常委會審議,其中的焦點就是關於退休人員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最低繳費年限問題。

廣州擬提高醫保繳納年限至15年 稱與別的城市接軌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本條例實施後首次參加本市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在本市累計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年限滿十五年(以下簡稱規定繳費年限)的,不再繳納社會醫療保險費,享受退休人員社會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可在本市繼續參保繳費至規定繳費年限後,享受退休人員社會醫療保險待遇。本條例實施之前已參加本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規定繳費年限仍按原規定(10年)執行。

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與職工社會醫療保險以及社會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人員繳費年限的折算或計算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目前,廣州市一直按照10年的最低繳費年限繳納醫療保險,《條例》規定了退休人員享受醫療保險待遇15年的最低繳費年限,原因爲:

(1)廣州市醫療保險基金積累的重要來源之一爲參保人繳交的一次性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每年按比例計提使用,而按近兩年的計繳金額和參保人數計算,現行規定的10年過渡金僅夠退休人員3年使用。隨着人口老齡化的不斷髮展和人口壽命的延長,退休人員數量將不斷增加,醫保過渡金積累將不斷下降,基金的支付壓力將會越來越大。

(2)隨着醫療物價標準的調整、整體物價水平的上升以及醫療科學技術發展,參保人的醫療需求不斷提高,醫療費用增長已勢在必行。

(3)全國對最低繳費年限沒有統一規定,最高的爲男職工30年,女職工25年,最低的男女職工均爲15年。

廣州市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從現行規定的10年改爲15年,是基於兩個原因的考慮:一是廣州市的繳費年限較其他城市明顯偏短;二是爲更好地與省養老保險15年繳費年限銜接。

另外,爲避免引發廣大參保人員的矛盾,保持醫療保險政策的延續性和穩定性,《條例》體現了“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法律適用原則,即《條例》實施之前已參加本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最低繳費年限仍按原規定10年執行。本條例實施後首次參加本市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最低繳費年限調整爲15年。(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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