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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醫保局迴應“繳費到死” 稱繳費25年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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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修訂稿)》(以下稱《修訂稿》)目前正在公開徵求意見,其中“累計繳費年限滿25年退休纔可不再繳費享受醫保待遇”的新規定備受爭議。市社保局新聞發言人昨天對此作出迴應。

深圳醫保局迴應“繳費到死” 稱繳費25年沒問題

深圳市社保局新聞發言人黃險峯昨天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網上炒作的醫保“繳費繳到老死”是誤解,有媒體測算的“參保人或比以前多出1.2萬元”更加沒有依據。“新制度是一個更優惠的制度而不是一個更苛刻的制度,目前‘醫療保險’是終身繳費,參保人退休後的醫保費由養老保險基金支出;修改後參保人累計繳費達到最低年限,退休後可不再繳費享受醫保待遇,應該說總的繳費年限變短了。

設定25年這一‘底線’是考慮到基金長遠平衡,假如‘底線’設定的年限太短,勢必增加在職繳費人員的壓力。”而且,新制度設計了“最低繳費年限從15年到25年不等”過渡期,確保大部分參保人在退休時能達到最低醫保繳費年限的要求。

對新制度有贊有彈

“退休人員均可不自己繳費享醫保待遇”被顛覆

《修訂稿》格外吸引參保人眼球,因爲它首次將退休後的醫保待遇與醫保繳費年限掛鉤,顛覆了過去“不管退休前醫療保險繳費多長時間,退休後均可不用自己繳費就可享受醫保待遇”的規定。據介紹,“醫療保障與老百姓息息相關,醫療保險辦法修訂關注度非常高,由於提出意見和建議的參保人太多,深圳市法制辦徵求意見的網站一度癱瘓。”

根據《修訂稿》:在本市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參加醫療保險且在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和累計繳費年限達到以下規定年限的,可停止繳費並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2012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2013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1年,累計繳費年限滿17年;2014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2年,累計繳費年限滿19年;2015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3年,累計繳費年限滿21年;2016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4年,累計繳費年限滿23年;2017年及以後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累計繳費年限滿25年。前款人員退休時不滿繳費年限的,需繼續繳費至規定的年限。

參保人對《修訂稿》有彈有贊,有參保人提出反對意見,說:“要累計繳費滿25年才能享受退休後按月享受醫保的待遇,我們這些出來工作晚的要繳費繳到老死。”但也有參保人支持新政策,說:“交得少的人憑什麼跟交得多的人享受一樣的待遇?我每月老老實實參保、繳費,如果有人少繳費甚至不繳費,退休後卻能跟我享受一樣的醫保待遇,那纔不公平。所以,支持設置最低繳費年限。”

爲什麼修改?

“終身繳費”制度與社保法不一致

深圳市醫療保險辦法爲什麼要做這一修改?市社保局新聞發言人黃險峯說:“我市目前醫療保險是‘終身繳費’制度,退休前具有我市戶籍,由我市社會保險機構按月支付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由養老保險基金按月代繳醫保費,不需個人承擔醫保費。但是國家社保法出臺後,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不允許由養老保險基金爲退休人員代繳醫保費。深圳現行的這一醫保政策與國家社保法不一致,所以必須按照社保法的要求修訂。”

爲何“底線”設定爲25年?

大部分參保人能“夠得到”

對於國家社保法中提到的“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中的年限到底是多少年,國家要求統籌地區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則確定。爲什麼深圳設定的年限爲25年?黃險峯說:“一方面要考慮醫保基金的長遠平衡,另一方面要考慮大部分參保人是否能‘夠得到’,能否合理過渡。從深圳現在已經退休的人員看,退休前平均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在23年到28年,如果說參保人蔘加養老保險的時候同步參加醫療保險,達到25年的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是沒有問題的,達到這個最低繳費年限,退休後可不再繳費享受醫保待遇。”

針對參保人質疑的“誰能保證自己從參加工作以來25年不失業,不換工作,醫保中途不斷開?”市社保局醫保處處長沈華亮解釋說:“我市新生兒一出生就可以參加少兒醫保,連續參保的話,25歲就可以達到最低繳費年限;對於居民和參加少兒醫保的人員,參保可享受財政補貼;對於領取失業救濟金人員,參保繳費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對於低保人員,由民政部門爲其參保。目前深圳1100多萬人納入醫療保險,實現全民醫保,我們的制度設計保證大部分參保人都能夠達到最低繳費年限。”需要強調的是,醫保最低繳費年限計算是“累計”而並非“連續”,參保人即使因種種原因醫保中途斷開了,只要累計的時間夠最低繳費年限,就不會影響退休後醫保待遇的享受。

此外,我國其他城市對醫保最低繳費年限的規定,33%的城市設定爲30年,37%的城市設定爲25年,也就是說70%的城市都設定在25年以上。而且中國醫療保險研究會測算的醫保最低繳費年限,男性應不低於30年,女性應不低於25年。

“底線”太低有什麼後果?

在職繳費人員的壓力增大

黃險峯強調,如果沒有明確退休時醫保最低繳費年限或者將醫保最低繳費年限設置過短,在職人員就將面臨提高繳費比例的壓力。“如果退休的人員越來越多,不繳費人羣在享受醫保待遇的人羣中的比例越來越大,爲了確保基金平衡,不降低參保人的醫保待遇,就要提高在職人員的繳費比例,這樣就會增大在職繳費人員的壓力。”而且,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不設置最低繳費年限也將有失公平,因爲有可能就有人在年輕的時候賭自己不生病,短時間參加醫保甚至不參加醫保,退休以後卻可以不繳費就享受醫保,佔用別的參保人繳的醫保基金。

黃險峯說:“社會醫療保險辦法修訂稿還在徵求意見中,25年的最低繳費年限也不是最終確定的方案,廣大參保人可以繼續發表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將充分考慮參保人的意見和建議,制訂出更加科學合理、更有利於廣大參保人的新制度。(徐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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