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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監局:藥品存在隱患廠家不主動召回將被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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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11月5日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獲悉,由其印發的《藥品和醫療器械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屆時,生產銷售假劣藥等行爲給予從重處罰和按照“情節嚴重”處罰的界定更清晰。

國家藥監局:藥品存在隱患廠家不主動召回將被重罰

規則指出,對當事人依法給予從重處罰的情形主要包括:以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冒充其他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上述藥品的;生產、銷售以孕產婦、嬰幼兒及兒童爲主要使用對象的假藥、劣藥的;生產、銷售的生物製品、血液製品、注射劑藥品屬於假藥、劣藥的;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或者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造成人員傷害後果的等。

對當事人按照“情節嚴重”處罰的情形主要包括:藥品生產中非法添加藥物成份或者違法使用原料,生產的藥品爲假藥的;藥品生產中違法使用輔料,生產的藥品爲劣藥,造成嚴重後果的;藥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藥品或者醫療器械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不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不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不主動召回產品,不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藥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發現其銷售的藥品或者醫療器械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不立即停止銷售該產品,不通知生產企業或者供應商,不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等。(胡建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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