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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藥監總局:新食品安全法將實行最嚴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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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國家食藥監總局局長張勇介紹,草案擬對違法生產經營者實行最嚴厲處罰,對失職瀆職的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實行最嚴問責,對違法作業的檢驗機構等實行最嚴格追責。

國家食藥監總局:新食品安全法將實行最嚴問責

引咎辭職

頻發重大事故地方“一把手”應辭職

張勇說,草案細化並加重對失職的地方政府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的處分,並增設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的情形。

根據草案,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對本行政區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進行整治,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緩報、瞞報、謊報食品安全事故;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上述情況造成嚴重後果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張勇說,對於瞞報、謊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出食品安全違法行爲和食品安全時收受賄賂,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食品安全違法犯罪等三種情況,將對直接負責人給予開除處分。

國家食藥監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地方政府要對本地區食品安全負總責,要將食品安全納入地方政府年度綜合目標、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考覈內容。

該負責人稱,今後將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責任人的失職瀆職等責任。

懲罰金額

食品添加有毒物質罰金提至30倍

張勇說,草案規定實行首付責任制,要求接到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現行賠付,不得推諉。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或經營者要求支付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草案規定,對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等性質惡劣的違法行爲,規定直接吊銷許可證,並將最高懲罰金額,由過去的貨值金額10倍提高到30倍。

根據草案,對明知從事上述嚴重違法行爲、仍爲其提供生產場所或者向其銷售違禁物質的主體,規定了最高二十萬元的罰款。

國家食藥監總局介紹,2009年實施的食品安全法,法律責任偏輕、重典治亂威懾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本次修法,懲罰金額均大幅提高。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爲,商家違法收益大大超過違法成本,這是現行食品安全法遇到的尷尬。

他說,衡量食品安全法修訂是否合理,可以看消費者維權收益是不是高於維權成本,商家的違法收益是不是低於違法成本。

有獎舉報

對查證屬實舉報應給予獎勵

張勇說,草案規定了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明確對查證屬實的舉報,應給予舉報人獎勵。

根據草案,監管部門應當準確、及時、客觀公佈食品安全信息,鼓勵新聞媒體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爲進行輿論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散佈虛假食品安全信息。

草案增設了食品安全保險制度,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據媒體報道,目前,山東等地已經開始試點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企業如果投保食品安全責任險,一旦企業及其僱員由於疏忽或過失導致食品安全事件,將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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