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養生新聞 > 醫界要聞 > 生產銷售假藥或劣藥擬十年內不得從事相關工作

生產銷售假藥或劣藥擬十年內不得從事相關工作

來源:養生百科館    閱讀: 919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據國家食藥監局網站消息,藥監局5月30日就《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規定(試行)》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截至日期爲2012年6月6日。徵求意見稿擬規定,生產銷售假藥或者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任人員,應當納入“黑名單”。全文如下:

生產銷售假藥或劣藥擬十年內不得從事相關工作

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規定(試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爲進一步完善藥品安全監督管理,推進誠信體系建設,強化行業禁入和退出機制,督促和警示生產經營者全面履行質量安全責任,增強全社會監督合力,震懾違法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藥品安全“黑名單”,將因嚴重違反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受到行政處罰的生產經營者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簡稱責任人員)的有關信息,通過政務網站或者以其他方式公佈,接受社會監督,加強重點監管。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生產經營者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和醫療器械研製、生產、經營和使用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

第四條藥品安全“黑名單”應當按照依法公開、客觀及時、公平公正的原則予以公佈。

第五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工作,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照本規定將其查辦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涉及的生產經營者、責任人員納入藥品安全“黑名單”,在其政務網站上予以公佈。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本行政區域內納入藥品安全“黑名單”的生產經營者及責任人員在其政務網站上公佈,並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公佈。

第七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受到行政處罰的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應當納入藥品安全“黑名單”:

(一)生產銷售假藥或者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

(二)未取得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書生產醫療器械,或者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情節嚴重的;

(三)在申請相關行政許可過程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

(四)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相關行政許可、批准證明文件或者其他資格的;

(五)因違反質量管理規範或者其他法定條件、要求生產銷售藥品、醫療器械,導致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件的;

(六)在行政處罰案件查辦過程中,僞造或者故意破壞現場,轉移、隱匿、僞造或者銷燬有關證據資料,以及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七)因藥品、醫療器械違法犯罪行爲受到刑事處罰的;

(八)其他具有主觀故意、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的藥品、醫療器械違法行爲。

生產銷售假藥或者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任人員,也應當納入“黑名單”。

第八條在公佈藥品安全“黑名單”時,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經營者,應當一併公佈禁止其從事相關活動的期限:

(一)有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的生產經營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其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生產經營者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但是根據《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二)有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情形的生產經營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除吊銷或者撤銷其許可證、批准證明文件或者其他資格外,生產經營者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但是根據《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條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作出處罰決定的,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符合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情形的責任人員,藥品生產經營者十年內不得聘用其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九條對符合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情形,納入藥品安全“黑名單”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政務網站上公佈。

第十條藥品安全“黑名單”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過政務網站、新聞媒體或者召開新聞發佈會等方式向社會公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其政務網站主頁的醒目位置設置藥品安全“黑名單”專欄,由專人管理、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公佈事項包括違法生產經營者的名稱、營業地、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員的姓名、職務、身份證號碼(隱匿部分號碼)、違法事由、行政處罰決定、公佈起止日期等信息。

第十二條本規定第七條所列生產經營者或者責任人員在藥品安全“黑名單”專欄中公佈的期限,與其被採取行爲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行政法規無明確規定的情形,公佈期限一般爲兩年。期限從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計算。

公佈期限屆滿,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其信息從藥品安全“黑名單”專欄中刪除,轉入“藥品安全‘黑名單’數據庫”。

第十三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藥品、醫療器械相關行政許可事項時,應當對照藥品安全“黑名單”進行審查,對申請人具有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情形的不予許可。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應當對生產經營者是否具有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的行爲進行重點審查,一經發現,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四條對列入藥品安全“黑名單”的生產經營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記入監管檔案,並採取增加檢查和抽驗頻次、責令定期報告質量管理情況等措施,實施重點監管。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除公佈藥品安全“黑名單”外,還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的要求,建立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爲記錄制度,對所有違法行爲的情況予以記錄並公佈,推動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第十五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將藥品安全‘黑名單’通報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稅務、衛生、環保、科技、工商、工信、商務、金融等部門,供其在產業規劃實施、招標採購、行政審批、進出口管理、金融信貸等相關決策時參考。

第十六條食品藥品監管人員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法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對列入藥品安全‘黑名單’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發現有違法行爲的,有權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八條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今日頭條
常見疾病
醫界要聞
健康科普
醫療資訊
曝光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