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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監總局:化妝品宣傳不得暗示有醫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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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過官方網站就《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公開徵求意見。《條例》對化妝品原料管理、生產經營、廣告宣傳、網絡銷售等方面作出規定,同時明確了具體的法律責任。該《條例》施行之日起,1990年1月1日施行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將同時廢止。

食藥監總局:化妝品宣傳不得暗示有醫療作用

使用新原料須觀察4年

《條例》明確,國家對化妝品原料實行目錄管理。化妝品禁用原料、限用原料、允許使用的特定原料、已使用原料目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調整並公佈。

使用新原料生產化妝品,應當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食藥監部門根據保護公衆健康的要求,對審查批准的化妝品新原料設立觀察期。觀察期爲4年,從准予使用之日起計算。觀察期內,申請人應當定期報告使用新原料產品的安全狀況。觀察期滿後,未發現存在安全風險的,該原料納入已使用原料管理。不得使用禁用原料,不得超量或超範圍使用限用原料。化妝品生產企業不得利用超過使用期限、廢棄、回收等不符合要求的化妝品或者原料、包裝材料生產化妝品。

功效宣傳要有數據支持

《條例》明確規定了禁止四種標註的內容,包括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誇大功能、虛假宣傳、貶低同類產品或者容易給消費者造成誤解或混淆的內容;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內容和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禁止標註的內容。其中特別提出,化妝品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實驗或者評價數據支持。產品宣稱經功效驗證機構測試並出具報告的,產品標籤中可以標註相關驗證信息;未經驗證的,應當在描述宣稱的功效作用內容結尾標註“上述功效未經驗證”等字樣。

化妝品廣告不得宣稱或者暗示產品具有醫療作用,不得使用他人名義保證或者暗示使消費者誤解其效用。

發佈虛假化妝品廣告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停銷售該化妝品,並向社會公佈;仍然銷售的,將被沒收違法所得、違法銷售的化妝品,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違法生產、經營化妝品將被最高處以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違法生產企業將被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違法經營企業的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3年內不得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

《條例》還特別明確四種從重處罰的違法情節:

1.生產、經營以孕產婦、嬰幼兒及兒童爲主要使用對象的假冒或者不合格化妝品的;

2.生產、經營假冒或者不合格化妝品,造成人身傷害後果的;

3.有生產、經營違法違規行爲,在處理後兩年內重犯的;

4.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僞造、銷燬、隱匿有關證據材料,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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