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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負責人治霾不合格或被國務院領導約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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霧霾治理年度目標沒完成,或將被國務院領導約談。《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覈辦法(試行)》昨天由國務院發佈,考覈結果將作爲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安排依據。

地方政府負責人治霾不合格或被國務院領導約談

《辦法》指出,考覈指標包括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其中,空氣質量改善指標,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區域、珠三角區域、重慶市以PM2.5年均濃度下降比例作爲考覈指標,其他地區以PM10年均濃度下降比例作爲考覈指標。

根據《辦法》,終期考覈和全國除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區域、珠三角區域以外的其他地區的年度考覈,僅考覈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考覈不合格的,中央財政安排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將予以適當扣減。對未通過終期考覈的地區,除暫停該地區所有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除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外,要加大問責力度,必要時由國務院領導同志約談省(區、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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