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養生新聞 > 今日頭條 >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出臺不安全食品就地銷燬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出臺不安全食品就地銷燬

來源:養生百科館    閱讀: 945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3月15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在官網發佈消息,宣佈《食品召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獲通過,將於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明確了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現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時限,對不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不主動召回、不按規定時限啓動召回、不按照召回計劃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規定處置不安全食品等行爲均設定了法律責任。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出臺不安全食品就地銷燬

《辦法》明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現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產品已經進入市場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並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消費者停止食用,並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

《辦法》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時限進行了規範。其中,一級召回是食用後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24小時內啓動,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二級召回是食用後已經或者可能導致一般健康損害的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48小時內啓動,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三級召回是對標籤、標識存在虛假標註的食品,應當在知悉相關食品安全風險後72小時內啓動,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

而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腐敗變質、病死畜禽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辦法》還規定了應當立即就地銷燬。

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方面,《辦法》明確了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承擔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義務,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責任。

根據《辦法》,不安全食品存在較大食品安全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書面報告。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出臺

發佈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法制司司長徐景和

發佈原聲:食品安全問題不可任性,也不得任性。爲進一步落實企業主體責任,近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佈了第12號令《食品召回管理辦法》。《辦法》有三個關鍵詞:一是立即。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現食品不安全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二是全面。無論是生產者,還是經營者,由於其導致食品不安全的,都應當履行召回義務。三是有效。對不安全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不得改頭換面再次流入市場。對腐敗變質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就地銷燬。

“霸王條款”已有明確處罰

發佈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新聞發言人於法昌

發佈原聲:爲了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落到實處,國家工商總局出臺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爲處罰辦法》,這部規章3月15日正式施行。該《辦法》對消費者特別關注的,比如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欺詐消費者、利用合同“霸王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爲,以及預付款方式消費、網絡購物七日無理由退貨等有關內容都作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

今日頭條
常見疾病
醫界要聞
健康科普
醫療資訊
曝光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