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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井噴!天量塑料袋拷問限塑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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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塑料袋仍在普遍使用

記者調研發現,免費塑料袋仍在多種生活場景大量使用,以個體商家爲主的農貿市場、批發市場是“重災區”。

外賣井噴!天量塑料袋拷問限塑令

在長春,記者在一些生鮮市場和小型超市發現,“限塑令”明令禁止的超薄塑料袋也在廣泛使用。一位蔬菜經營者告訴記者,這類袋子雖然輕薄,但是承重性好,基本上是消費者的“剛需”,拿回家還可以當垃圾袋使用。

事實上,免費提供塑料袋對於商家而言是有成本的。“我這個10多平方米的小攤,一年塑料袋的成本就有上萬元。”長沙一位攤主告訴記者。記者粗略地算了一筆賬:按8元每包計算,每包80個塑料袋,僅這個攤位一年就得用掉10萬個塑料袋。

既然有成本,爲何不收費?各地多位攤販一致表示,提供免費塑料袋是小本生意的“標配”。“不免費提供,人家很可能就不買你東西,總不能爲一兩毛錢的塑料袋黃了生意吧?”一位攤販說。

收費對需求的調節作用弱化

外賣井噴!天量塑料袋拷問限塑令 第2張

與農貿市場大量使用免費塑料袋不同,各地大型超市大都能嚴格落實“限塑令”,執行塑料袋收費政策。雖然收費能夠減少使用量,但很多消費者,尤其是年輕人對塑料袋的價格並不敏感。

在深圳市羅湖區的一家大型連鎖超市,多數顧客在結賬時都選擇購買塑料袋。記者在超市遇到了25歲的上班族蔣先生。“現在出門連錢包都不帶了,誰還會帶個購物袋?”一手提一個塑料袋的他說,自帶購物袋很麻煩,塑料袋方便,大袋三角、小袋兩角也不貴。

是否塑料袋收費太低,導致價格對供需的調節作用不夠明顯?在羅湖區另一家主營進口食品的高端超市,收銀員陳曉玲告訴記者,這裏的塑料袋最便宜的1.2元一個,屬於可降解的環保塑料袋,價格偏貴並未影響顧客的購買“熱情”。

新興消費方式成“限塑令”新盲區

近年來,外賣業呈現出井噴式發展,用手機點外賣成爲新消費方式,而商家在外賣配送時通常會使用超薄塑料袋包裝,塑料袋的消耗也成了一個天文數字。

在上海市徐彙區靠近一家三甲醫院的餐飲一條街,街上餐館的外賣產品中,很多都是裝在超薄塑料袋裏配送的。一家餐飲店老闆直言,各個外賣軟件公司經常向商家贈送塑料袋,如果青黃不接,就用超薄塑料袋對付一下。

一位基層監管人員說,“互聯網+”的消費場景往往是商家與消費者直接“點對點”,具有一定程度的隱蔽性,這給監管帶來了新的難題。

與網絡購物相配套的快遞業,也是消耗塑料袋的“大戶”。2016年度中國快遞領域綠色包裝發展現狀及趨勢報告顯示,2015年我國快遞業共消耗了82.6億個塑料袋。

九年效能不彰,誰在“拖後腿”

“限塑”出臺九年限不住,一些地區“禁塑”效果差,背後原因何在?

政策效能不足,處罰威懾低

外賣井噴!天量塑料袋拷問限塑令 第3張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的通知》,“限塑令”涉及的部門包括髮改委、質監、工商、環衛、環保、科技、財政、稅務等。然而,記者在多地聯繫監管部門採訪時發現,不少基層部門對本部門是否負有相關監管職責並不清楚,安排執法計劃進行定期監管的更是少之又少。一些部門直言:“我們還有這工作?”“不歸我們管!”

在2015年起正式實施“禁塑令”的吉林,記者採訪瞭解到,“禁塑令”處罰力度偏低,對企業和個人分別處以最高3萬元和最高200元的罰款,遠低於違法收益。

長春一位批發市場管理人員說,執法成本過高也是一大問題:“查處一個使用不合格塑料袋的攤販,罰款200元也要層層上報,僅案卷就要做十幾頁,執法人手有限,市場攤販衆多,根本罰不過來,只能法不責衆。”

採訪中,記者還發現,不同地區之間監管力度不均衡並缺乏監管協作機制,刺激超薄塑料購物袋、非環保塑料袋在一些監管較鬆的地區生產,再流向生產環節監管嚴格的地區使用,對後者的監管工作造成衝擊。

垃圾分類“腸梗阻”致塑料袋難降解、難資源化

因價格、技術等原因,能實現全降解的環保新材料塑料袋市場拓展困難。垃圾分類回收再利用體系尚待建立的現狀,導致不可降解塑料袋難以資源化利用,而全降解塑料袋也難降解。

業內人士說,符合國標的不可降解塑料袋進貨價高於超薄塑料購物袋3~5倍,小規模經營者已很難承受,而全降解塑料袋價格又比普通塑料袋貴上好幾倍,即使是大型商家,也很難全部改成全降解塑料袋。

真正限塑關鍵是出實招

對於目前國家層面的“限塑令”和一些地方的“禁塑令”等地方性法規,應加強具體條款的指向性,提高處理力度,明確執法流程,形成中央+地方的完善法律法規支撐體系。而當下的“限塑令”“禁塑令”還應配套相應保障制度,如增加激勵手段和產業政策,鼓勵企業生產符合規定的塑料袋,對環保塑料袋或其他塑料袋的替代品增加激勵政策,讓相關政策法規深入塑料製品產銷的每個環節。

公衆對不合格塑料製品的使用危害缺乏足夠認識,是記者採訪時最明顯的感受。一些地方主管部門負責人建議,應開展多層次的公衆知識普及宣傳,讓公衆瞭解使用不合格塑料製品的危害。商家、行業協會等各方也應積極參與到社會共治中來,承擔相應社會責任。同時,相關部門應加強動態監管執法力度,簡化執法流程,讓及時懲處與積極引導共同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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