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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連生4個女兒丈夫3次起訴離婚 最後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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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本應互諒互讓,共同維護來之不易的家庭生活,不明事理的丈夫,卻因妻子連生四個女兒,動輒將不生育兒子怪在妻子頭上,藉機夫妻鬧矛盾而演變成起訴離婚。近日,湖南永州新田法院審結了,第三次受理的一起離婚糾紛案件,再次判決不準原告陸某(丈夫)與被告胡某(妻子)離婚。

女子連生4個女兒丈夫3次起訴離婚 最後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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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陸某和被告胡某2004年經人介紹相識不久後登記結婚,婚後生育四個女兒,最大的13歲、最小的4歲。

多年來夫妻二人爲生活瑣事爭吵不休。陸某於2015年11月及2017年9月兩次起訴與胡某離婚,法院都未予准許。

2018年7月夫妻二人又因小事惡語相向,陸某再次到法院訴離。

被告胡某辯稱,起初夫妻二人感情尚可,隨着四個女兒的相繼出生,有嚴重重男輕女思想的原告陸某將未生育兒子歸怨於被告,夫妻纔會經常口角不斷。

原告雖然曾兩次起訴離婚,但雙方並無感情背叛等原則問題,且婚後14年的生活不斷磨合,都承擔着爲人父母的責任。胡某希望並願意做出努力使雙方感情和好。

法院審理後認爲,離婚應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爲條件。本案原、被告自願登記結婚,婚後共同生活多年並生育四個孩子,已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礎。

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未提交足夠證據證明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被告堅決不同意與原告離婚,同時原、被告更應爲四個未成年孩子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父母對孩子的監護職責和撫養教育義務。

據此,法官希望原、被告能重新審視二人關係,摒棄前嫌,重歸於好,故對原告的離婚訴求不予准許,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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