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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醫患雙方必須在20家鑑定機構內做醫療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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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醫療糾紛時,醫患雙方常因選擇誰來做醫療事故鑑定而相互扯皮。如今該難題在廣東有望破解。廣東高院新規規定,今後,醫患雙方必須在20家鑑定機構內選擇,或由法院通過搖珠選定其中一家作爲首次鑑定機構,統一做醫療損害鑑定。

廣東:醫患雙方必須在20家鑑定機構內做醫療鑑定

司法鑑定與醫療鑑定“打架”,導致醫患糾紛的事例時有發生。原因即在於,醫院主張由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鑑定,而患者則希望委託司法機構走醫療過錯鑑定途徑。

然而,很多時候輿論對這兩種鑑定都有批評,因爲醫療事故鑑定由醫學會進行,而醫學會專家與各大醫院有千絲萬縷的聯繫,有些根本就是醫院的醫生,這難免有“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嫌疑;而司法鑑定大都由法醫實施,由於缺少臨牀經驗,醫院也常認爲其結論不夠權威。於是落入了“兩頭不討好”的尷尬境地。

此次,廣東統一鑑定機構,由醫患雙方協商選定,或者由法院搖珠選定,不再區分醫療事故或醫療過錯鑑定,對於終結“鑑定亂象”,防止醫療事故訴訟陷入重複鑑定的“泥潭”,無疑是一件好事情。細看新規,亮點有不少:比如鑑定機構不能隨意選,可以防止托熟人找關係,按委託人要求出具鑑定結果的亂象;再如鑑定專家隨機選,可以避免以前由鑑定機構指定的“內定”嫌疑……

但要真正力破鑑定亂象,減少醫患糾紛,在統一鑑定機構之外,還須做到以下兩點

其一,圈定全省只有20家鑑定機構有資格作鑑定,對其公平公正無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在司法實踐中,還要提高鑑定過程的透明性,允許醫患雙方適度參與到鑑定現場,必要時允許雙方邀請新聞媒體參加,以加強輿論監督。

其二,爲了防範鑑定機構專家庫的長期壟斷,應該定期對人員組成進行替換。並且一旦發現有專家庫成員私下和醫患雙方有任何交易,必須將其清除出鑑定機構並予以懲處,以換取鑑定公信力。

只有如此,才能將這一規定真正變成好事兒,儘量讓醫患雙方都對鑑定結果“買賬”。(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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