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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高中女生強迫同學賣淫 收取嫖資供自己揮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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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高中女生強迫同學賣淫 收取嫖資供自己揮霍

14歲的高中女生李某某正處花季,可她卻與哥哥合謀,強迫多名少女賣淫(其中不乏同學),並從中收取嫖資供自己揮霍。她還把黑手伸向了自己的一個閨蜜,甚至糾集幾名男子協助哥哥強姦了她。昨天,幾名犯罪嫌疑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閨蜜向她伸出黑手

2011年6月2日上午,女孩小白(化名)報警,稱自己被人強迫賣淫。警方迅速介入調查,結果令人大吃一驚:幕後黑手竟是小白的閨蜜李某某,一個只有14歲的女高中生。

歸案後,李某某交待稱自己以介紹男朋友爲名將小白騙出,交由哥哥阿勇(化名)、同學秦某某和張某等人將其控制。小白找了個機會逃跑,卻被追回。見小白不“配合”,李某某竟和秦某某、張某協助阿勇強姦了她。隨後他們又強迫小白到一賓館,經無業人員孫某介紹,與其朋友發生性關係,李某某收取嫖資200元。

他們強迫少女賣淫

警方調查得知,受害者遠不止小白一人。早在2011年3月下旬,李某某就夥同阿勇、秦某某等人,誘騙了兩名少女,強迫她們到孫某親戚開的美容院賣淫多次,李某某收取嫖資500元。

另外,小白也不是第一個被李某某“下手”的同學。2011年5月下旬,李某某夥同張某、秦某某等人,誘騙同學小橙(化名),強迫她去瑤海區某足浴店賣淫。小橙被迫接客5次,李某某收取嫖資200多元。後來李某某又強迫她去廬陽區某賓館賣淫,先後與孫某及其朋友發生性關係,李某某收取嫖資200元。

法院宣判五人獲刑

法院審理認爲,阿勇、秦某某、張某控制多名少女,強迫被害人賣淫;李某某犯罪時未滿16週歲,對強迫賣淫不承擔刑事責任,但她協助阿勇強姦小白,其行爲已構成強姦罪;孫某的行爲構成介紹賣淫罪。

昨天上午,瑤海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宣判:以強迫賣淫罪判處阿勇、秦某某、張某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七年,並處罰金5.5萬元至3萬元不等;以強姦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以介紹賣淫罪判處孫某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3萬元。(楊聯文、袁星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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