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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墊付搶救費 最高擬從4萬升至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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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救助受害人或近親屬申請一次性困難救助的條件降低;需超標搶救的,醫院墊付搶救費從最高不得超過4萬元擬提升至20萬元。”19日,深圳市法制辦發佈《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暫行辦法(草案代擬稿)》(以下簡稱“辦法”)並向社會公衆公開徵求意見。

醫院墊付搶救費 最高擬從4萬升至20萬

3月1日,深圳寶安機場T3國際航站樓離港平臺高架橋發生的“9死24傷”重大交通事故引發各界高度關注。由於肇事司機已死,且交強險金額不夠賠付,目前鉅額救治和安置費用都暫由政府墊付。不過,深圳市法制辦表示,此次修訂與這一事故雖時間接近,但只是“巧合”。

“現行的《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暫行辦法》自2008年4月1日起實施,時隔7年已需要根據現狀進行修改。”該辦稱,“辦法”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委會辦公室草擬,市民可於4月18日前反饋。

機動車號牌拍賣收入納入救助基金

與現行規定相比,除了“依法追償的墊付資金、社會捐贈、救助基金孳息、財政補貼”等照舊外,新修訂的“辦法”在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來源中出現了兩個變動。

一是來源之一的“按深圳年度交強險保險費的2%提取資金”,擬改爲“按深圳年度交強險保險費固定比例提取的資金”,同時規定在深圳市內承保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於每季度結束後2個月內,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救助基金賬戶繳納所應承擔的金額。

二是將“機動車號牌拍賣的收入”也新增爲基金來源。“作出這兩個變動,一方面是當前深圳救助基金財政專戶資金已具有一定規模,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深圳具體提取比例較爲適宜。另一方面是救助基金來源增加機動車號牌拍賣的收入,解決了救助範圍問題,增強了救助基金用途的效能。”市道交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委會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說。

此外,由於電動自行車或其它非機動車輛與行人發生的事故也屬於道路交通事故,後果並不亞於機動車造成的後果。“辦法”擬將這類車發生道交事故造成人員受傷需要墊付搶救費用的,也參照機動車發生事故致人受傷的情況來處理。

降低受害人或近親申請一次性困難救助門檻

在申請一次性困難救助上,“辦法”將適當降低條件。以前是“致人重傷或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逃逸,且受害人及其家屬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難以維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近親屬可向市公安交管部門申請一次性困難救助”,而現在只要是“致人重傷或死亡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家庭特別困難,難以維持正常生活,確需救助的”都可以申請。

而在一次性困難救助的金額上,以前是不得超過1萬元(市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而現在擬規定“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一次性困難救助不得超過10萬元,造成受害人重傷的,一次性困難救助不得超過5萬元。確需超出標準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提請市基金管理委員會討論決定”。“提高救助數額有利於緩解醫療機構用於搶救受害人的資金缺口,減少受害人因傷致殘、死亡。”

保險公司逾期三月未繳應承擔金額將被起訴

此外,以前由於特殊情況,需要超標準進行搶救的,墊付的搶救費用規定最高不得超過4萬元,但現在擬將這一搶救費用提升爲“最高不得超過20萬元”,但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搶救時間較長且搶救費用數額較大的,搶救費用應當經市衛生部門審覈後,由市公安交管部門提請市基金管理委員會討論同意,可分期結算自搶救之日起一年內已經發生的搶救費用。“市公安交管部門將定期對墊付的救助基金進行清理審覈,對已追償的墊付款進行沖銷,對追償時間超過2年仍未追回的墊付款報市基金管理委員會同意後覈銷”。

“辦法”還強調,辦理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未按規定按時足額繳交所應承擔金額的,深圳保險監管機構將予以監管警告。逾期三個月仍不繳納的,市公安交管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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