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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肺癌被醫生當做肺炎 誤診致其左肺切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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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女士因咳嗽住院近半個月花費萬餘元后,被醫院診斷爲支氣管擴張,後又被診斷爲慢性炎症。隨後,曹女士被其他醫院診斷爲左肺癌,並將左肺切除。曹女士認爲是院方存在失誤,耽誤了最佳治療時機,起訴醫院索要賠償。近日,市一中院對這起醫療糾紛作出終審判決,院方賠償曹女士各項損失12萬餘元。

女子肺癌被醫生當做肺炎 誤診致其左肺切除

貽誤治療患者索賠

2012年1月1日,曹女士因“間斷咳嗽、咳痰2年,加重1個月”前往大興區某醫院進行治療。當天曹女士被診斷爲“氣管擴張合併感染,低血壓症等”,並被要求住院治療。1月13日,在住院12天后,曹女士出院回家。

同年2月2日,曹女士再次來到該醫院進行支氣管鏡活檢,診斷爲慢性炎症。2月15日,曹女士入住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三〇七醫院,經支氣管鏡活檢,被診斷爲左肺癌,並進行了左全肺切除術。

曹女士認爲,因首診醫院未對自己的病情做認真檢查,違反醫療操作規程,一直未給自己做氣管鏡檢查,延誤了最佳治療時機,導致自己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構成傷殘。隨後,曹女士曾前往北京市醫療糾紛協調委員會要求協調,但最終和院方在賠償數額上沒有達成一致。爲此,曹女士將院方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0餘萬元。

醫療過失院方擔責

庭審期間,院方表示自己的醫療行爲符合醫療規範,不存在任何過錯,因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爲此,曹女士申請對醫院在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過錯程度以及因果關係進行鑑定。

在法院的委託下,鑑定機構出具了《司法鑑定意見書》,認爲“醫院在未行氣管鏡、無病理診斷的情況下排除肺癌,證據不充分,診斷欠慎重,存在醫療過失”,醫院爲曹女士所做的“支氣管鏡檢查,因所取組織過淺,沒有明確診斷,存在不足”。最終的鑑定意見爲“醫院在對曹女士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醫療過失,與被鑑定人的損害後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醫療過失參與度考慮爲B級。”

院方對於該鑑定結論基本接受,曹女士則提出了異議,並向法庭申請鑑定人員出庭。於是,鑑定中心的主任醫師出庭,並當庭對曹女士提出的問題進行了答覆,隨後,鑑定所又對鑑定書進行了書面說明,並建議院方應承擔20%的責任。曹女士對該書面說明予以認可。

此外,經鑑定,曹女士進行左全肺切除術後,肺功能中度損傷,已經構成四級傷殘。曹女士認可這一鑑定結論,醫院對鑑定結論本身不持異議,但認爲曹女士的傷殘是其自身原發疾病造成的,與醫院的診療行爲無關。

院方上訴二審駁回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根據司法鑑定結論,醫院在曹女士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且其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因此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依據鑑定結論,法院酌情認定醫院就曹女士主張的合理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判決院方賠償曹女士各項損失12萬餘元。

判決作出後,院方不服提出上訴,認爲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責任劃分不當。院方認爲鑑定結論中已經指出“無論醫院當時是否明確診斷,進行肺切除手術是患者治療自身疾病的必須”,因此一審法院判定醫院承擔患者治療自身疾病導致切除部分組織的後果責任是根本錯誤的。

二審審理期間,醫院及曹女士均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證據。

市一中院審理後認爲原判正確,應予維持。並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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