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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計委:合規不合程序生育不予徵收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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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公室11月20日向社會公佈衛生計生委報送國務院審查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條例(送審稿)》及起草說明等全文,公開徵求意見。

衛計委:合規不合程序生育不予徵收社會撫養費

《條例》明確界定徵收對象爲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的公民;對符合政策規定,但不符合程序規定生育的,不予徵收社會撫養費。同時,統一了徵收標準,明確了計徵基本標準,並規定已生育一個子女,不符合政策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徵收計徵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多胎的加重徵收,具體徵收標準授權各省(區、市)制定。

《條例》規範了徵收主體,限制委託徵收權限。將徵收機關可以委託鄉鎮(街道)作出徵收決定修改爲委託鄉鎮(街道)開展社會撫養費徵收的調查取證工作,徵收決定一律由縣級計生部門作出。鑑於縣級執法力量有限,可以將調查取證工作授權鄉鎮(街道)。

《條例》對徵收程序做出了明確規定,從立案、調查、履行告知義務、作出和送達徵收決定,以及分期付款和減免的執行等都提出了具體要求,保證程序正當合法。

《條例》強調,社會撫養費徵收有關規定必須向社會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爲社會撫養費徵收的依據。同時規定,縣級計生部門應當依法主動公開社會撫養費徵收依據和徵收標準,縣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法主動公開社會撫養費年度徵收總額。送審稿重申,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或通過信函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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