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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數公共場所年底將配置母嬰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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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數公共場所年底將配置母嬰設施

國家衛計委近日出臺《關於加快推進母嬰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公共場所母嬰設施配置推薦標準。同時規定,今年年底,公共場所應配置母嬰設施的,配置率不低於50%。

《意見》指出,我國將推動制修訂相關法規規章,制定母嬰設施設計標準和規範。在建設和完善母嬰設施上,將綜合考慮公共場所面積、人流量、母嬰逗留情況和用人單位孕期、哺乳期女職工人數等因素,採取分類實施,並按照“誰管理,誰建設”的原則,明確母嬰設施的建設管理職責。

在設施配置上也將設置相應標準,包括經常有母嬰逗留且建築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過1萬人的交通樞紐、商業中心、醫院、旅遊景區及遊覽娛樂等公共場所,應當建立使用面積一般不少於10平方米的獨立母嬰室,並配備基本設施(推薦標準見附件)。對已建成的母嬰室要做好改造完善工作。用人單位參照該標準建設女職工休息哺乳室等設施。火車等移動空間,應按要求配置母嬰設施或提供便利服務。

此外,爲方便尋找,將對母嬰設施的標識進行統一,設置醒目的導向標誌,並鼓勵各地因地制宜設置母嬰候乘廳(區)、母嬰專座等。

《意見》提出,力爭到2016年底,全國省會城市應配置母嬰設施的機場、主要火車站(包括高鐵站)均按要求配置母嬰設施,其他地區公共場所應配置母嬰設施的,配置率不低於50%。到2018年年底,應配置母嬰設施的公共場所,配置率達到80%以上。到2020年底,所有應配置母嬰設施的公共場所和用人單位基本建成標準化的母嬰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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