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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即將實施 醫療損害賠償有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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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正式實施,過去醫療事故賠償標準過低的狀況將得到改善,醫療損害賠償有望與一般人身損害賠償適用相同賠償標準。昨天,國家衛健委醫政醫管局副局長郭燕紅透露,在全國診療服務量持續增長的情況下,醫療糾紛數量和涉醫違法犯罪案件數量實現連續5年“雙下降”。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即將實施 醫療損害賠償有新標準

據介紹,1987年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僅規定給予患方一次性經濟補償,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只補不賠”。2002年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承認患者有獲得賠償的權利,並且明確規定了賠償的項目和標準,但與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相比,存在標準過低的問題。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申衛星透露,即將實施的《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44條規定:“發生醫療糾紛,需要賠償的,賠付金額依照法律的規定確定。”這實際上意味着醫療損害賠償與一般人身損害賠償適用相同的賠償標準。

醫療

此外,《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專設“醫療糾紛預防”一章,強調以患者爲中心,恪守職業道德;制定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強醫療風險的識別、評估和防控,並且形成閉環反饋。嚴格執行藥品、醫療器械、消毒藥劑、血液等的進貨查驗、保管等制度。條例明確,多部門合作共治,將醫療糾紛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發揮人民調解在醫療糾紛處理中的主渠道作用;醫療損害鑑定堅持同行評議的原則;建立醫療風險分擔機制;強化醫療機構依法執業。

“總的來看,我國醫療糾紛發生率低,醫患關係主流是好的。”郭燕紅說,2013年以來,全國醫療糾紛總量累計下降20.1%;涉醫案件累計下降41.1%。2018年1至8月份仍保持持續下降的趨勢。2017年,全國門診人次81.8億,住院人次2.4億,同診療服務量相比,醫療糾紛發生率較低。同時,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已經形成,超過85%的二級以上醫院設立投訴專門管理部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成爲主要渠道,每年超過60%的醫療糾紛通過人民調解方式化解,調解成功率達到85%以上。醫療風險分擔機制基本確立。全國有11萬餘家醫療機構參加了醫療責任保險,北京、江蘇等20餘個省份建立調保銜接工作模式,爲處理醫療糾紛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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