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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預防處理要運用好“地方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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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2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簡稱《條例》),自10月1日起施行。《條例》要求開展診療活動應當以患者爲中心,加強人文關懷,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範,恪守職業道德,通過加強醫療質量安全的日常管理,強化醫療服務關鍵環節和領域的風險防控,突出醫療服務中醫患溝通的重要性,從源頭預防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預防處理要運用好“地方經驗”

由診療活動引發的醫療糾紛以及由此引發並升級形成的社會治安衝突,多年來一直是影響正常醫療秩序乃至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不穩定因素。數據顯示,2013年以來,全國醫療糾紛總量累計下降20.1%,涉醫案件累計下降41.1%。2013年到2017年,我國醫療糾紛數量實現了五年小幅遞減,但糾紛總量仍處於高位水平。醫療機構、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專業機構以及患者等有關各方按照《條例》積極預防和處理醫療糾紛,形勢仍然緊迫嚴峻,工作任務十分繁重。

近年來,各地就預防和處理醫療糾紛進行了大量探索實踐,形成了一些具有特色同時帶有一定普遍性的有益做法和經驗。國務院頒行的《條例》認真總結、提煉了其各地的一些做法和經驗,並上升爲可在全國範圍實行的法律規範。依法做好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應當認真研究、充分運用這些行之有效的“地方經驗”。

一是突出“預防第一”,加強綜合治理。以預防爲重點,着眼於從源頭上減少產生醫療糾紛的因素,是強化預防和處理醫療糾紛的第一要務。做好了預防工作,最大限度降低醫療糾紛的發生率,也就爲做好醫療糾紛處理工作創造了最好的條件。如山東省探索建立完善醫療糾紛綜合處置機制、涉醫傷醫案件防控機制、維護正常醫療秩序聯動機制等重點工作機制,強化醫療機構自身的安保防控職責,加強醫療機構內部安保防控。同時廣泛調動社會資源,面向社會公衆和患者大力宣傳醫學發展的科學性、侷限性、風險性,引導患者和公衆走出“醫院包治百病”的誤區,避免產生過高的、不合理的就醫預期。

二是加強醫患溝通,平衡醫患權益。由於醫學本身具有未知性、風險性、複雜性等特點,發生醫療糾紛往往難以避免。《條例》一方面規定醫療機構應建立健全醫患溝通機制,通過加強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加強醫療風險評估和控制,暢通醫患溝通渠道,把治理醫療糾紛的關口前移;另一方面明確,醫療鑑定意見屬於科學證據,科學性問題只能由同行專家進行評議,醫療損害鑑定和醫療糾紛案件處理中涉及專門性問題的諮詢,都要堅持同行評議的原則,由醫療專家通過法定程序作出權威判定,防止“民粹化”力量破壞醫療鑑定的科學性,損害醫方合法權益。

三是發揮人民調解的主渠道作用。多個地方的經驗表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具有成本低廉(不收取費用)、快捷便利、專業性較強、公信力較高等優勢,有利於柔性緩解醫患對抗,已逐漸成爲醫療糾紛多元解決機制中的主渠道。《條例》規定了雙方協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法院訴訟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等五種醫療糾紛解決途徑和醫療風險分擔機制,其中對人民調解制度作了比較詳盡具體的規定,突出了人民調解在解決醫療糾紛中的主渠道作用,進一步引導醫患雙方通過人民調解解決醫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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