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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媽要不到2000直接摔手機:涉嫌敲詐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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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一位寧波大媽的視頻火了。她撿到一名年輕女子丟失的手機後,索要2000元酬勞,但失主只拿出了500元現金,並送上一筐楊梅表達謝意。於是,大媽不僅拒絕歸還手機,還在失主報警後怒而把手機摔碎。

大媽要不到2000直接摔手機:涉嫌敲詐勒索

大媽這種行爲,不僅是對拾金不昧傳統道德的惡意褻瀆,也是對現行法律制度的直接觸碰。《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因此,大媽撿到手機返還失主是法定義務。

另一方面,《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這一條款,強調了對拾得人權益的保護。

只不過,現行制度並未對“保管遺失物支出的必要費用”作出進一步的制度設計,這裏的“費用”更多是停留在現金層面。如果支出了可見的200元,失主應當支付。但如果只是付出了等待失主的2個小時,又怎麼算?進一步來說,本案中的大媽有沒有權利要求回報呢?

不少國家認爲,拾金不昧是美德,但要求一定的回報也是可以的。譬如,德國規定,拾得人可以向受領人請求賞錢,具體比例爲5%或3%;俄羅斯規定,拾得人可索取20%以下的報酬;日本更嚴格,受領人須向拾得人支付該物件價值5%以上、20%以下數額的報酬。

然而,在國內,許多人對給拾得人獎勵的做法不認同,認爲“拾金不昧”會墮落爲“抽成”。

這一點憂慮,其實大可不必。與其在道德要求上高談“拾金不昧”的縹緲,不如建立道德要求實現的公平機制。2001年,遼寧的一個小朋友拾得近20萬元現金,將失物送到派出所後,其母希望失主領取失物後能送給小朋友一面錦旗。然而,失主卻表現冷淡,“我不會送錦旗,而且一分錢也不會花。她拾到錢,就應該還給我,如果她不還就是違法。”的確,她不給你是違法的,但失主這樣的行爲公平嗎?

在倫理學的視野裏,公平體現了道德權利與道德義務的均衡,也是道德義務主體對其應有的道德權利的對等要求。在拾金不昧的主題中,在拾得人那裏它是道德義務,在失主這裏它是道德權利;拾得人在履行了道德義務之後,應有權利得到失主的讚譽、表彰甚至於回贈,而失主應有義務給予拾主以讚譽、表彰甚至於回贈。這種互動都是道德層面上的。如果失主不給予讚譽、表彰甚至於回贈,很可能妨礙拾金不昧社會風氣的養成。

道德要求的實現離不開主體的自覺,但不應將其單純地歸結爲自覺。進一步來說,在法律設計上給予明確比例的獎勵,既符合理性經濟人的時代規律,也能推進現行法律的公平機制。

現行《物權法》更強調失主的合法權益,肯定了拾得人的道德義務,卻忽視了拾得人的道德權利,沒有體現公正、公平的道德精神,無助於拾金不昧的道德提倡。因此,要在現有的道德框架下約束大媽的行爲,無異於牛欄關貓。

當然,拾金索酬並不等於漫天要價。就本案來說,大媽索要2000元酬勞無疑是偏高的,摔碎手機的行爲更是涉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非法佔有和敲詐勒索。同樣,在前述的德國、俄羅斯等國,“拾金而昧”面臨的法律處罰都是相當嚴厲的。這方面,我國或許可以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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