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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藥品新規8月實施 禁止使用單位擅自處理假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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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從湖北省政府獲悉,《湖北省藥品使用質量管理規定》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自8月1日起實施。

湖北藥品新規8月實施 禁止使用單位擅自處理假藥

該規定主要適用於該省藥品使用單位對藥品購進、驗收、儲存、養護和調配等環節的質量監督管理。根據該規定,藥品使用單位發現假藥,應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並妥善保管,向所在地縣級以上藥監部門報告,不得擅自處理。醫師應當按處方管理的有關規定開具處方。藥師審覈處方時,認爲處方用藥不適宜的,應當告知開具處方的醫師,請其確認或重新開具處方;發現用藥嚴重不合理或錯誤的,應當拒絕調配,並及時告知開具處方的醫師。

規定還明確,藥品使用單位應每年組織接觸藥品的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對違規安排患傳染病的人員從事直接接觸藥品工作,且逾期不改的,最高可處以2萬元罰款。(望雋沈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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