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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藥店陷入信任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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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網上藥店銷售蘊藏着巨大的潛力,然而網上藥店運營困難,網上藥店監管缺法律武器,同時存在信任危機。

網上藥店陷入信任危機

中國醫藥商業協會連鎖藥店分會發布的數據顯示,2009年中國藥品零售市場規模約1500億元,其中網絡銷售僅7000萬元左右,約佔零售市場銷售的0.046%。而2010年美國網上藥店的銷售規模佔整個醫藥流通流域的近30%。由此可見,網上藥店銷售蘊藏着巨大的潛力。

與實體藥店相比,網上藥店的運營成本低、網絡覆蓋面廣,且沒有地域和營業時間的限制,通過向顧客提供專業而便捷的藥學服務,可幫助企業建立忠實的顧客羣。此外,網上銷售的藥品價格實惠,購藥方便快捷,私密性好,因此近年來網上藥店發展迅速。然而,互聯網上也充斥了大量非法網上售藥行爲,使消費者對合法的網上藥店也產生了信任危機。

網上藥店運營困難

根據我國《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暫行規定》)的要求,從事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企業必須經過審查驗收,並取得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機構資格證書後,方可在互聯網上向消費者銷售藥品。筆者通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數據查詢,截至2011年10月16日,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批准、可向個人消費者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網站共49家。而截止到2011年9月30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互聯網購藥安全警示公告”形式曝光的非法網站135家,以其他形式曝光的非法網站59家,共計194家。互聯網上未曝光的違法售藥網站更多。

筆者對轄區2009年開辦的一家網上藥店進行了調查,該企業從籌備到獲取資格證書共耗時1年6個月,網站建設(包括:購買軟件、軟件測試、租用機房辦公用房、網站配套硬件設備、人力成本等)費用,共投入200餘萬元,而多數費用產生在固定硬件、軟件等網絡設施設備中。從2009年12月正式獲得《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書》至今,網站仍處於虧損狀態。

究其原因,一方面,企業前期在設施設備等硬件方面投入較多;另一方面,由於非法售藥網站對合法網上藥店的負面影響和市場擠壓,導致其運營狀況入不敷出。另外,根據《暫行規定》的要求,目前網上藥店不允許銷售處方藥品,而非處方藥品只佔到所有上市藥品品種的25%左右,因此,網上藥店也就失去了一大部分藥品市場,難以形成較大的藥品經營規模。已經開辦的合法網上藥店的利潤無法保障,嚴重挫傷了經營者的積極性,也使對網上藥店銷售模式持觀望態度的企業增多。

筆者對轄區從事醫藥行業相關人員就網上藥店的認知度與認可度進行了問卷調查,共有100人蔘加。調查結果顯示,被調查者中瞭解網上購藥的佔63%,而有過網上購藥經歷的僅有12%。64%的被調查者不能區分正規網上藥店和違法網上藥店,88%不認可網上購藥。醫藥行業相關人員尚且如此,由此可以推斷,公衆對互聯網藥品服務的瞭解會更加缺乏,認可度也較低。調查結果還顯示,即便網上藥品價格相對低廉,79%的被調查者仍選擇去藥店購買,主要原因是“網上藥品沒有質量保證”。

網上藥店監管缺法律武器

分析網上藥店存在“劣幣驅逐良幣”現象的原因不難發現,我國法律的發展落後於新生事物的實踐,從而造成監管缺失,是一個重要的原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法律法規不健全目前,我國尚未將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管理規定提升到法律層面,藥監部門只能通過制定部門規章和發佈行政命令對網上藥店進行監管。我國涉及網上藥品交易只有1部法規(《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1部規章(《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幾個規範文件(《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等)。《暫行規定》中雖然對主體資格及行政審批程序進行了規定,但對於互聯網藥品交易雙方在具體交易中的權利與義務缺乏具體的描述。如規定了網上藥店的網上訂購方式必須有網上訂單生成和網上支付等內容,但對通過電話、傳真等其他渠道“線上諮詢,線下交易”是否違規並未明確界定。

此外,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藥品交易服務的監管還涉及到衛生、工商、公安、交通、商務、郵政、信息等多個部門,目前尚無相關法律法規對各部門職責進行明確界定,各部門之間還缺乏可操作的協調機制。

違法網站懲治力度小當前違法網站很多,一方面是因爲非法網上藥店投入少、見效快,一臺電腦、幾個人就可以開工,維護成本每年僅需幾百元。另一方面,相關部門對互聯網違法售藥行爲的監管力度不夠、違法成本很低。傳統的藥品監管技術手段有限,缺乏必要的取證方法,已經不能滿足現代網絡電子商務的監管要求。

變相售藥現象嚴重。目前我國持有《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的企業共有3246家,而持有《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書》的企業僅有90家。由於辦理《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書》的審批手續相對較複雜、成本投入較高,有些企業在僅持有《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的情況下,利用其他形式或線下變相銷售藥品,而監管部門又不易查處。

建立網絡售藥聯動監管機制

我國應提升網上藥品交易的法律規範層次,加快對網上藥店管理的立法,使監管部門對網上藥店的監管有法可依。同時,充實現有法規的內容,包括對藥品經營管轄權的確立、查證交易主體的真實身份、電子證據的收集與效力等細節。同時,加大對違法事件的打擊力度。各部門加強合作監管,制定長效聯動機制,在全國或全市範圍內統一協調和處理,跨地區、跨行業、跨部門聯手,共同查處網上違法經營藥品的行爲。可借鑑藥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成立領導小組,定期開展聯合檢查,對監管問題協調查處,使之形成一套完整的網絡售藥聯動監管機制。

此外,建議取消對企業經營方式要求,同時增加對藥品質量的要求。《暫行規定》要求,向個人消費者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企業,應當是依法設立的藥品連鎖零售企業。而各地區對零售連鎖企業設立標準不一致,北京開辦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要求具有20家以上直營零售門店,而廣州要求5家以上,上海要求20家以上。要求零售連鎖企業才能申辦,對全國藥品零售企業來說有失公平。應根據企業藥品質量保證能力等方面設立許可條件,對貯存溫度有特殊要求的藥品或易變質的藥品,企業必須具備在藥品貯存和運輸環節實現溫度控制的能力,或將配送環節交給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物流完成。(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門頭溝分局莊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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