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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擬訂新措施:未成年人整形須由監護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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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廣州日報》報道21日上午,廣州團市委發佈《廣州市未成年人保護規定(草案)》,草案提出了一系列保護未成年人的規定,包括醫院及整形機構未徵得監護人同意不得爲未成年人進行非醫學整形手術。

廣州擬訂新措施:未成年人整形須由監護人同意

草案將在當日開通的廣州未成年人保護網站上公佈,於11月15日前徵集反饋意見,最快明年6月開始實施。

草案要點

每所中小學至少配1名社工

草案規定,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爲轄區內每所中小學校至少配備一名駐校社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未成年人教育中遇到問題的,可以向學校、社工尋求幫助,學校、社工應當爲其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老師發現未成年人受侵要報告

草案規定,中小學校教師、幼兒園保教人員、醫務人員、司法人員、社工、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權益受到侵犯,應立即向公安機關或未成年人保護綜合服務平臺舉報;有特殊情況的,最遲不能超過24小時。有關單位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處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遲處理的,最遲不能超過24小時。

未成年人做整形術須監護人同意

草案規定,除註冊醫生因醫學上的理由外,禁止任何機構爲未成年人進行整形手術。醫院、整形機構在爲未成年人進行整形手術前,應當告知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手術風險。對於確實出於醫學理由以及一些在早期進行更有助於恢復的整形美容手術,法律是不禁止的,例如牙齒矯正、疤痕整修等。

父母不得將孩子單獨留危險場所

草案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受委託照看未成年人者,負有保護未成年人安全的義務,不得使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單獨處於下列場所:

一、未妥善安裝窗戶、陽臺防護裝置的;

二、存放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

三、容易導致未成年人觸電、溺水的;

四、其他易造成未成年人嚴重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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