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養生新聞 > 醫界要聞 > 重慶:社會辦醫不再受規劃數量限制

重慶:社會辦醫不再受規劃數量限制

來源:養生百科館    閱讀: 971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去年市政府花了多少錢,錢用到哪裏去了?昨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開幕,會議爲期三天半。明天,大會將對2013年市級財政決算展開聯組專題詢問。

重慶:社會辦醫不再受規劃數量限制

昨日,大會聽取了一批地方立法的議案報告,包括市人大法制委關於《重慶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重慶市產品質量條例(修訂草案)》審議結果報告等。

社會辦醫

專科醫院都可辦

審批由30天縮至15天

社會資本辦醫可不再受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制約,只要符合條件都可申辦醫院,而且基本上所有專科醫院都向社會資本放開了。

昨日,《重慶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請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四審。

社會辦醫進一步放開

如果符合所有辦醫條件,卻因爲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所限,最終只能放棄。不過,此次《草案》爲進一步鼓勵社會辦醫,遂對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規定社會辦醫將不再受規劃限制,只要符合條件就可申辦。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處室負責人舉了一個例子,以某個區爲例,在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中,若該區只規劃設置10家醫院,如果符合辦醫的社會資本前往申辦時,發現該區規劃的10個名額已經用完了,按照以往規定,申辦者就無法在該區開辦醫院。此次《草案》則放開了這一限制,申辦者只要符合辦醫條件,主管部門都應當按規定審批。

除了獲得衛生計生主管部門審批外,申請人還應當按照規定到工商或者民政部門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那麼社會資本可以申辦哪些醫院呢?《草案》專門新增了一款:“社會資本申請設置三級綜合醫院、二級以上專科醫院、中醫醫療機構、康復醫院、護理院,以及符合法定條件的執業醫師申請設置診所,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審批。”

“這意味着,基本上所有專科醫院都放開限制了。”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處室負責人解釋說,因爲一級專科醫院只有精神病醫院和兒童醫院。

審批時限縮短一半

《草案》優化了審批程序,壓縮了審批時限,將以往的30天的審批時限縮短到15個工作日內。

同時,對擬設置的醫療機構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爲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公示有異議的,應當覈准後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或者作出不予核發的書面決定。

此外,針對變更《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的審覈時限,由以前的20天縮短爲10個工作日內。

不戴工作牌可罰3000元

放寬了社會資本辦醫的准入條件,必然要加強監管。《草案》要求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工作時,都要佩戴載有本單位名稱、本人姓名、職務、職稱等真實執業信息的標牌。違者,由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下罰款。

同時,還將定期公佈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爲的記分。這個記分,將作爲醫療機構校驗的依據。

企業減負

取消定期監督檢驗

你有權不繳檢驗費

昨日,《重慶市產品質量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請大會二次審議。《草案》刪除了定期監督檢驗及其相關規定,並新增了關於對同一機構兩次以上的監督檢查如何檢驗的條款,還啓動了監督抽查程序的制度等。

有權拒絕支付檢驗費

爲保證企業生產的產品質量,相關職能部門會定期對產品進行定期監督檢驗。監督檢驗往往存在檢驗費用,這筆費用到底該誰買單呢?

關於定期監督檢驗,有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法》並沒規定定期監督檢查這一監督檢查形式。“從產品質量法監督管理一章的規定來看,監督檢查是政府部門職責,而檢驗是檢驗機構的業務,檢驗是爲檢查服務的手段,而不是目的。”

還有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爲,市場經濟體制下,檢驗機構應是爲政府、企業和消費者提供專業技術服務的第三方,不應行使行政管理職權。定期監督檢驗將檢驗作爲一種行政監督權賦予檢驗機構,混淆了政府行使職權與檢驗機構專業技術服務的界限,與產品質量法關於監督檢查和檢驗的規定不一致。

於是,《草案》刪除了定期監督檢驗及其收費的相關規定。同時,針對檢驗費用的問題,《草案》還特別指出,質監部門、工商部門在實施監督抽查所需的檢驗費用不得向檢查人收取,被檢查人有權拒絕要求支付檢驗費或者其他任何費用的監督檢查。

質量有問題可啓動抽查

三聚氰胺、毒血旺、甲醛超標的建材等,如果消費者或有關組織發現產品質量問題向職能部門舉報,職能部門該如何迴應呢?

《草案》指出,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爲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

針對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質監、工商等職能部門應當啓動監督檢查程序。

不得連續委託同一檢驗機構

如果企業的產品每次都送到同一檢驗機構送檢的話,大家可能就會懷疑檢驗結果的真實性。

對此,《草案》新增一條:“對同一企業兩次以上的監督檢查,不得連續委託同一檢驗機構進行,但在本市只有一個檢驗機構符合所抽查產品檢驗資質的除外。”

今日頭條
常見疾病
醫界要聞
健康科普
醫療資訊
曝光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