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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術後醫院處理不當 患者感染再做二次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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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摔傷骨折三次手術

骨折術後醫院處理不當 患者感染再做二次手術

事情還得從4年前說起。2009年7月12日,來泉州務工的四川人羅先生在建築工地從事泥水工作業時不慎摔傷。他到玉埕醫院治療。醫院診斷他的右肱骨幹骨折、橈神經挫傷、橈骨遠端骨折。當日,羅先生妻子張女士簽字同意後,醫院對他施行“右肱骨骨折切開復位鋼板內固定術+神經血管探查、鬆解術+肌肉縫合術”,術後給予石膏外固定。

10多天後,羅先生出院。但羅先生的右上臂依然腫痛得很厲害,有時疼得冒冷汗。他於當年8月18日到醫院複診。醫院對他進行治療,並讓他留院觀察。6天后,羅先生的患肢仍疼痛不已,局部皮膚紅腫。醫院進行抗炎處理,他的病情才逐漸好轉。令他始料不及的是,他的患肢再次出現疼痛,並伴有皮膚隆起,皮溫升高。醫院又進行治療,他的傷口才癒合,無紅腫,熱痛消除。

羅先生以爲痊癒了,沒想到當年10月20日,他再次局部疼痛不適,出現了更爲嚴重的症狀,患肢劇烈疼痛,局部皮膚紅腫,上臂下端皮膚破潰,流膿性分泌物。他只得再次入院治療。醫院對羅先生再次施行“內固定物取出、病竈死骨清除、局部灌洗引流、外展架固定術”手術。直到當年12月2日,羅先生病情纔好轉出院。

一次骨折,羅先生經醫院三次手術,兩次住院一次門診,兩次住院計62天。

鑑定醫院過失術後感染

羅先生經歷了多次手術,落下了後遺症,他覺得這一切均是醫院手術不當造成的,他要求醫院賠償,將醫院告到惠安縣人民法院。

訴訟中,羅先生提出申請,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所對他的傷殘等級、護理依賴程度、護理期限、後續治療費進行鑑定。鑑定意見認爲,羅先生右肱骨骨不連評定爲五級傷殘;護理依賴等級評定爲3級,即存在部分護理依賴;護理期限評定爲兩年(自受傷日起);後續治療費評估2.5萬元-3萬元。

經醫院申請,法院委託福建警察學院司法鑑定中心對醫院的醫療行爲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醫療行爲與羅先生的損害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進行鑑定。鑑定意見認爲,醫院對羅先生診療過程中存在醫療過失行爲,該醫療過失行爲和內固定術後感染及行內固定物取出術併發右肱骨骨不連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

終審醫院賠償17.8萬餘元

法院認爲,羅先生因工不慎摔傷到醫院住院治療,雙方建立醫療服務合同關係。鑑定意見書分析說明認爲,醫院選擇在傷後當天行內固定手術治療欠妥,在手術時機選擇上存在醫療過失行爲;預防性使用抗菌藥物不夠到位,對術前血象偏高未高度注意,存在醫療過失行爲,使內固定術後感染的機率增大,出現了右肱骨骨折術後感染,才進行二次手術內固定物取出術,併發生右肱骨骨不連。醫院的醫療過失與羅先生右肱骨骨不連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醫院應對羅先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考慮到羅先生的年齡,酌情減輕醫院20%的賠償責任,即醫院應承擔80%的責任。

法院一審判醫院賠償羅先生各種損失合計17.8萬餘元。醫院不服判決,上訴到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近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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