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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產兒保健服務有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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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計生委近日印發《早產兒保健工作規範》,明確了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婦幼保健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及其他醫療機構的職責,以及早產兒保健管理內容等。該《規範》要求,早產兒出生時應有具備早產兒復甦能力的人員參與現場復甦和評估。

早產兒保健服務有了規範

據國家衛生計生委婦幼健康服務司相關負責人介紹,早產兒是指胎齡小於37周出生的新生兒,是新生兒死亡發生的重點人羣,也是易發生遠期健康問題的高危人羣。我國早產兒發生率在7.0%左右,早產已成爲我國嬰兒死亡的首位死因。此外,早產兒出生後,如果未及時採取有效的綜合干預,其生長髮育和營養狀況等都將明顯落後於足月兒。早產兒腦癱、慢性肺部疾病、視覺和聽覺缺陷的比例也明顯高於足月兒。

該《規範》明確了早產兒住院的條件,要求對危重早產兒進行宮內轉診或出生後轉運。對早產兒住院期間護理及發育促進、呼吸支持、營養支持、疾病篩查、常見病的識別等方面工作提出具體要求,強調了預防醫院內感染,同時明確出院指徵以及出院指導等方面工作。要求對出院後的早產兒進行專案管理,規定了隨訪次數及隨訪內容。細化了早產兒隨訪過程中全身檢查、體格生長監測與評價、神經心理行爲發育監測與評估、特殊檢查、餵養諮詢與指導、護理與疾病預防指導、早期發展促進指導等方面工作要求。同時,制定了早產兒出院後登記建檔、轉診、結案等管理服務的具體流程。

該《規範》明確,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國早產兒保健工作管理和質量控制,定期組織專家進行檢查、督導和評價,並通報質量控制結果。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定期對轄區內醫療機構的早產兒保健工作進行質量檢查與評價,每年至少進行1次早產兒保健工作質量抽查。各類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早產兒保健工作自查制度。同時規定了早產兒保健工作相關信息管理與上報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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