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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談醫患糾紛解結之道 建議醫院擔無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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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糾紛“解結”之道

律師談醫患糾紛解結之道 建議醫院擔無過錯責任

一是建立獨立於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患者的第三方醫療糾紛訴前調解機制,醫療糾紛發生後及時介入調解,對調解成功的可申請法院進行司法確認,提高矛盾化解效率。

二是加強鑑定機構的專業性和權威性的建設,並通過立法儘量縮短和規範鑑定週期,減輕患者方的訴訟時間成本。

三是引導媒體輿論對醫療糾紛客觀、真實、全面報道。

【話題背景】

近年來,醫護人員與病人及其家屬的矛盾衝突似乎愈演愈烈。衛生部近日發出緊急通知,要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協調公安機關向二級以上醫院等重點醫療機構派駐警務室。這一舉措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和爭議。

醫患矛盾是中國目前各種社會矛盾的組成部分,患方暴力維權行爲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值得我們進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找到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爲此,北京律師協會醫療法律專業委員會4位資深律師就“醫患雙方對立關係探究”這一話題,進行了專門的座談。

【座談人員】

陳志華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民法專業委員會委員,中國衛生法學會常務理事

李洪奇北京市律師協會醫療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中國衛生法學會常務理事

吳俊中國衛生法學會會員,北京市律師協會第七屆、第八屆醫療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

張珊北京市律師協會醫療專業委員會委員,受北京多家醫院聘任爲法律顧問,曾代理醫院解決數十件醫患糾紛案件

【實錄者】

過錯責任原則VS無過錯原則

【話題一】在醫患糾紛中,最核心的問題就是醫院有沒有過錯,要不要承擔責任。醫院不願承認有過錯,但願意給點錢了事。但是患者覺得,如果你給我錢,就證明你有錯。醫院又說,我給你錢是迫於現在社會各方面壓力。“過錯”就成爲醫患雙方爭執的焦點。那麼,可不可以設想一下,如果把過錯責任改成無過錯責任,不再把過錯作爲賠償前提,這樣對醫患糾紛的解決能有促進作用嗎?

吳俊:我從事醫患糾紛法律事務10多年,感受很多。沒有醫院或者極少有醫院認可自己出現過錯。即使醫院對於患者進行賠償時,也只說是給予補償,並表示醫院一方沒有責任。沒有責任爲什麼還要給予“補償”?患方認爲醫院這種態度及表現沒有出於真正解決糾紛的誠意。現在,互不信任成爲醫患雙方出現糾紛後難以達成調解的嚴重障礙。雙方之間的極度不信任,是無法達成任何調解結果的。

張珊:我做律師二十幾年,承辦的醫患糾紛案件也有幾十件,全部都是代理醫院一方。我認爲醫院與患者在醫療專業領域的知識和信息量相比較是極不對稱的,特別是一些疑難病症涉及的醫學專業問題,醫生往往給患方解釋不通或解釋不透徹,一旦患者病情突變或與患者自己理解的診治結果出入較大,雙方極易引發醫患糾紛。其實,任何一家醫院在與患者出現糾紛時,醫院首先還是願意協商調解解決的,但由於醫學知識不對稱,有很多案件很難達成和解,使矛盾層層升級,現實中存在着大鬧得大錢、小鬧得小錢、不鬧就沒有錢的現象。面對故意鬧事的患者或家屬,醫院其實是很被動的。

吳俊:患者確實對醫療行業不瞭解,這很正常。出現糾紛後,不僅要有一個通暢的溝通渠道,同時雙方要很真誠地去溝通。醫院如果沒有任何過錯,爲什麼有那麼多醫療問題經過鑑定後確定了醫院要負責任呢?醫院有可能很冤,但是醫院連一點小過錯都不願意承認,怎麼進行調解呢?

李洪奇:把過錯責任改成無過錯責任,不再把過錯作爲賠償前提,這些做法已經在歐美一些國家實行,咱們國家僅在疫苗領域實行了這種做法。現在醫患糾紛大規模爆發,惡性事件這麼多,原因是醫患雙方糾結在對民法通則中有關過失責任原則的理解上。追責的因素是什麼?就是醫患關係,現在病人死了,死亡原因只要證明與醫院的醫療行爲有關係,而不管醫生主觀有沒有過錯,只要有關係,就由保險公司或者基金來賠。這樣,大夫也不用迴避過錯,因爲過錯有保險公司來賠。

張珊:我認爲對醫院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原則在其他方面可以適用,但是對於醫患糾紛來講,一定得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醫院的醫療行爲有過錯,才應負賠償責任,否則,一些“好事的患方”更要去醫院鬧了,醫院就無法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了。

陳志華:據我所知,一些發達國家在部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的確適用了無過錯責任原則,但其適用範圍不僅有嚴格限定,同時還有一個機制的保障,那就是發達的保險制度。中國目前是醫療責任保險,而中國有過錯的醫療責任市場現在都沒有完全建立起來。

李洪奇:無過錯責任恰恰是政府主導的行政行爲,它不是一個市場行爲。無過錯責任要考查違法性、過錯、損害關係和醫療關係四要素,我們今天爲什麼要談這個問題,實際上這是我們律師作爲法律工作者的責任,爭論焦點在於醫患關係中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立法衝突的問題。

張珊:我覺得剛纔李律師談的無過錯責任跟醫療責任保險應該沒有衝突。只是說現在投保險的人,按照人身險應由個人來上。從國家福利制度角度來看,如果國家來投,這就成爲了一個社會保障。患者在醫院意外死亡,法律上要證明醫院與患者是否存在醫療合同關係,只要能證明這一點,患者在醫療過程中發生意外,應該由我們社會福利保障體系來救濟,這樣就完善了。

吳俊:在目前這種體制下,讓國家去拿這個保費,實際上存在這樣一個問題:醫院出問題的時候讓納稅人出錢,醫院賺錢的時候也沒有給納稅人什麼錢啊?!

醫院苦衷VS患者苦衷

【話題二】一起醫患糾紛,總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醫院有諸多苦衷,患者更是牢騷滿腹。那麼,醫患糾紛愈演愈烈,究竟是誰的過錯呢?

李洪奇:我們專業委員會蒐集了一組數據,在統計了1000多份問卷後,醫患糾紛的影響因素被歸納爲7個因素:政策問題導致醫患糾紛惡化佔12%,醫師自律問題佔21%,醫院獎懲制度佔17%,媒體輿論導向佔20%,法律制度(立法、司法、行政執法)佔18%。還有兩個特殊的因素:一個是衛生行政管轄權,從衛生部到各地方衛生廳、衛生局,它的不作爲或者作爲不得力導致結果爲6%,公安部門佔6%。以上7個因素應該涵蓋了我們現在能想到的醫患關係的所有因素。

陳志華:我代理過患方,也代理過醫院方。近一段時間,無論是報紙、雜誌、電視都在報道醫患關係,醫患關係非常緊張,暴力事件不斷出現。我們反思,中國現在到底怎麼回事,患者跟醫院發生糾紛以後,法律對應該怎麼做規定得很細,但是他爲什麼就不去做?很多人說患者不懂法,有很多法律他不用,就要用一些非理性的手段來維權,我們要反思這是爲什麼。

李洪奇:現在解決醫療糾紛的方式是和解、調解,訴訟。關鍵問題是患者從希望到失望變成絕望的過程中有各種因素糾結,最後發生醫鬧。站在患者角度來講,我覺得如何從患方的心路歷程中找出妥善解決問題的辦法,需要仔細地考察和總結。2011年5月,“北京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簡稱醫調委)成立,有衛生局、公安局、司法局、財政局、人保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六個部門。作爲法律工作者,我們對改善醫患關係能做些什麼,這是非常重要的。

陳志華:無論是患方來諮詢還是醫方來諮詢,我一般都把他們介紹到醫調委去。爲什麼?因爲相對於法院訴訟和其他機構來說,醫調委目前還算相對公正,它有一系列處理醫患糾紛的方式方法,包括程序。

李洪奇:很多患者及家屬都跟我們講,我們是要有賠償,需要心理平衡,但是也想知道致死或致殘的原因究竟是什麼。我認爲,醫調委流程應該公開,同時還要讓人家知道賠償標準是怎麼來的,爲什麼定到19000元而不是18000元,還要讓患者知道哪個請求是不對的,哪個請求是對的,這樣他才能心服口服。

吳俊:我說調解、訴訟太難,難在哪兒?首先是訴前客觀病歷可以複印,主觀病歷不允許複印。爲什麼我們不可以設計一下,病歷可以隨時複印,如不能複印,患者就會懷疑會不會改。其次,在進入訴訟後鑑定前,質證病歷很令人頭大。我們現在訴訟過程中只能通過病歷反證病歷來質證,沒有什麼好辦法。現在大部分患者說去做司法鑑定,但有個新情況,做司法鑑定時有的機構也把醫生叫過來了,醫院一方可能認識這些專家,但是假裝互不認識,而患者是根本不認識的,患者如果知情後再怎麼去信任鑑定人呢?

陳志華:我覺得患方之所以不做鑑定,是由於他們無論如何去學習鑽研,也不可能比得過在醫療機構工作的醫護人員,這就導致法院審理醫患糾紛時,醫院拿出教科書或者專業書籍來舉證,法官無法對這些專業知識作出判斷,於是就有了醫學會鑑定和各類社會鑑定機構的鑑定。當法官說做鑑定時,很多患者說不去醫學會做鑑定,因爲不信任。那麼,這個結果就出現了審理週期長的問題。

我代理一個案子,到今天接手8年了,一審還都沒有判決。這麼長時間,患方能否有耐心堅持下去都是問題。這種情況下,突然有人說幫忙,大鬧一人一天100元,小鬧一人50元,問題很快能解決,患方當然選擇醫鬧。

吳俊:鑑定只是純技術手段的鑑定,我們暫且不說它是不是公平、公正,即使有這樣的結論,我們在技術層面以外,醫院在其行爲過程當中恐怕有違規違法的地方。法院在審查醫院一方的違法性方面可以說是做得還不夠。

張珊:作爲經常代理醫院方面的律師,我認爲,目前醫患關係緊張、醫患糾紛數量上升、醫患矛盾激化的原因是多方面,是社會各種綜合因素共同作用導致的。主要歸納起來有:醫療糾紛發生初期,醫療機構不注意及時和患方溝通或患方心理期待的賠償額過高,醫院不能同意,刺激患者及家屬緊張的神經,導致矛盾升級;醫患糾紛到了法院訴訟階段,醫院方面往往不主張簡單調解,而堅持由法院依據證據和鑑定結論判決,經過質證、鑑定、聽證會、質詢等多個程序,時間冗長,一些等不急的患者認爲法院庇護醫院,情緒亢奮,導致了醫患矛盾的激化。(杜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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