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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路 “酒駕”危險多 遠離酒駕須克服哪三種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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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5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醉酒駕駛作爲危險駕駛罪被追究駕駛人刑事責任算起,至今已經過去了足足8個月。8個月裏,一方面,是酒後駕駛案件有所下降;另一方面,依然有人對刑法的威力置若罔聞,酒後駕駛,甚至醉酒駕駛。

上路 “酒駕”危險多 遠離酒駕須克服哪三種心理

挑戰法律,同時也挑戰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安全,酒駕何以屢禁難止呢?筆者認爲,酒後駕車的原因五花八門,但歸納起來,卻也不外乎三種心理驅使:

一是自以爲酒量高。半斤不臉紅,一斤不心跳,二斤倒不了!酒駕者都有超乎尋常的“自信”,覺得自己就是喝了酒,也能把車開到目的地;就是渴了酒,在遇上突發的事情時,也能從容應對和處理。他們顯然已經忘記了酒精會使人神經麻痹、遲鈍的亙古不變的真理。等出了車禍,悔之晚矣。

二是自以爲經驗老到,車技高超。同樣是山東省的一項數據表明:1年以下駕齡的很少酒後駕車,大量的酒駕行爲出現在駕齡在5到20年的司機身上。豈不知,酒精入體之後,它並不認得你有幾年駕齡。而事故卻恰好會因爲駕齡高、自持高,從而重視度低、防範心理差而多發。

三是僥倖心理作祟。有些司機酒駕,總以爲“不會那麼巧被交警撞上”,或者在節日之前,覺得“交警也要過節”,認爲過節相關檢查就會少,於是藉着酒勁兒開車上路。這種心理其實忽略了一個最起碼的前提:檢查酒駕、罰款甚至追究刑事責任,其實並不是目的,禁止酒駕的目的是保護他人和駕駛員本人的生命安全,維護交通秩序、社會秩序。有交警檢查,司機要做到不酒駕,就算沒有交警查,不酒駕也應該是一個最起碼的職業道德和尊重生命的主動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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