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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是否構成醫療事故 醫患雙方爭執長達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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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01年到2014年,因一次膽部手術,醫患雙方爭執了13年,歷經法院一審再審、檢察機關抗訴、數次司法鑑定,至今還未畫上句號。爲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5月26上午該案開庭時,西安中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廉政監督員旁聽監督,並通過網站視頻直播,全程公開案件審理信息。

手術是否構成醫療事故 醫患雙方爭執長達13年

三次手術之後患者提出異議

2000年,洪女士在一家醫院被查出膽結石。2001年3月,她住進了西安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現爲“西安交通大學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被診斷爲慢性結石性膽囊炎,並在該院進行三次膽部手術。術後,她認爲自己患的是膽結石,而不是慢性結石性膽囊炎,同時認爲,醫院在手術中對膽管縫合不嚴,導致膽汁滲漏,致使她身體器官功能障礙。對洪女士的說法,醫院不予認可。

洪女士爲此申請了醫療事故鑑定,2005年1月,陝西省醫學會作出了醫療事故鑑定書,鑑定結論認爲醫院的行爲不構成醫療事故。之後,洪女士夫妻倆申請字跡鑑定,北京華夏物證鑑定中心得出結論《術前談話記錄》的簽名不是洪女士丈夫所寫的。2005年,洪女士在雁塔區法院起訴,交大一附院對這份字跡鑑定不予認可。經法院委託鑑定,陝西公正司法鑑定中心得出結論《術前談話記錄》的簽名是洪女士丈夫所寫的。

基於該份鑑定結論,2006年,雁塔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爲交大一附院在醫療行爲中不存在過錯行爲,不構成醫療事故,判決醫院向洪女士補償2000元,3000元的鑑定費用由醫院承擔。宣判後,洪女士提出上訴,2006年5月,西安市中院終審維持一審判決。

檢察機關提出抗訴中院發回重審

2008年5月,陝西省人民檢察院認爲該份民事判決採信證據錯誤,以陝西公正司法鑑定中心的兩份鑑定結論及複議情況均違反法定程序爲由向陝西省高院提出抗訴。2008年8月,西安中院將該案發回雁塔區法院重審,認爲交大一附院提交的洪女士住院病歷中“存在多處塗改和錯誤”。

在那次庭審過程中,洪女士認爲,醫院對病歷進行塗改、僞造,構成了醫療事故,請求判令醫院承擔醫療事故賠償責任,賠償她醫療費、誤工費等。但交大一附院表示,洪女士所稱的醫院僞造病歷的情況不屬實,治療過程未出現任何過錯,不應由醫院承擔過錯責任,請求駁回訴訟請求。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嚴禁塗改、僞造、隱匿、銷燬或者搶奪病歷資料。”雁塔區法院認爲,交大一附院提交的患者住院病歷,存在多處塗改和錯誤,醫院未提供證據對此作出合理解釋。2011年3月,雁塔區法院判決西安交通大學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向洪女士賠償醫療費、鑑定費等共計411030.85元。

宣判後,洪女士和交大一附院均不服判決,各自提出上訴。2011年7月,西安市中院裁定撤銷了這份判決,再次發回原審法院重審。雁塔區法院在審理期間,委託中華醫學會對醫療事故進行鑑定。在法庭質證階段,洪女士認爲院方僞造、塗改病歷,交大一附院則堅決否認,並要求按照院方提交的病歷資料進行司法鑑定。因無法提供雙方一致認可的病歷資料,中華醫學會對鑑定委託不予受理。

庭審結束後雙方表示願意調解

雁塔區法院認爲,該案醫療事故糾紛多次申請鑑定未果的原因有三個:一是醫院提交的病歷存在塗改,塗改導致診療事實無法客觀還原,且醫院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塗改的合理性及合法性;二是在鑑定過程中,醫院未能按照中華醫學會的要求提供鑑定所需的檢查膠片;三是洪女士以病歷塗改和被篡改、病歷不真實不客觀爲由,拒絕配合法院啓動鑑定程序。在難以確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的情況下,可以認定被告交大一附院對原告的診療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醫療過錯責任。

2013年11月,因洪女士拒絕做醫療事故鑑定以及傷殘等級鑑定,一審法院認爲僅以病歷塗改等爲由直接認定二級甲等醫療事故,缺乏有效證據支持,判決交大一附院支付原告洪女士醫療費、誤工費等9.4萬餘元。對於這次判決,當事雙方仍然不服,均再次提出上訴。

昨日上午9時,洪女士與西安交大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均作爲上訴人出庭。庭審中,合議庭當庭宣讀雁塔區法院的判決書。針對判決書的內容,涉案雙方先後提出異議。洪女士情緒略顯激動,數度揚起手中的證據資料向法庭陳述。她表示,不是她不配合,如果醫院能提供真實完整的病歷資料,她願意配合進行鑑定。交大一附院方面當庭否認僞造簽名、塗改病歷,認爲病歷中存在的信息記載錯誤僅屬客觀記載失誤,不能據此認定爲醫療事故。

庭審結束時,合議庭詢問洪某與醫院是否有意願通過調解達成協議,雙方表示同意調解。隨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將擇日對該案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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