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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關精神病院134天:沒法證明你沒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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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大學生劉剛(化名)自稱被強制送入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治療134天。出院後,劉剛起訴洛陽市師範學院和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認爲其非法限制自己人身自由,造成其身心嚴重摧殘,要求被告公開道歉並賠償損失。10月10日,該案在洛陽市洛龍區法院二審開庭,法官隨後宣佈當日休庭,擇日再審。15日,劉剛向記者講述了自己在精神衛生中心134天的經歷。

大學生關精神病院134天:沒法證明你沒病

疑因兩次換宿舍被懷疑有精神疾病

2014年,已經工作5年的劉剛通過高考考入洛陽師範學院外國語學院,當時已28歲的劉剛成爲全班49個學生中唯一一個男生,與其他同學更是有10歲左右的年齡差。劉剛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因爲有代溝,他與同學很少交流。

劉剛與其他專業三位男生被分到洛陽師範學院新校區宿舍,但新校區宿舍剛剛裝修過,味道較大,體弱的劉剛向學校申請換宿舍。隨後,學校將劉剛換到老校區宿舍。不久,因爲老校區乘車不便,劉剛又向學校申請換回來,學校便將他換到新校區一間沒有新傢俱的宿舍裏。

2015年暑期,因爲要參加暑期實踐,劉剛沒有回家,而當時他的手機卡正好丟失。外國語學院團總支書記陳貫安聯繫到劉剛的母親,稱劉剛失蹤了。劉母趕到學校後,陳貫安又告訴劉母,劉剛精神有些問題,讓她去找白馬寺附近的醫院看看。

被強制送入精神病院遭電擊與強制喂藥治療

劉母隨後聯繫到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第五科副主任徐民從告訴劉母,醫院可以派車去看一下。劉剛告訴記者,在他不同意的情況下,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的人將他雙手反綁,強制帶上車,而他年邁的母親則被這一幕嚇哭了。陳貫安則告訴劉母,劉剛必須在醫院接受治療,醫院開證明以後才能繼續上學

劉剛表示,從2015年7月20日被強制入院,他一共在這裏待了134天,其間接受過電擊、強制喂藥等治療,還曾被護工毆打過。2015年11月30日,劉剛與毆打他的護工簽署調解協議(對方賠償劉剛7000元)後出院。

2016年10月13日,劉剛前往河南科技大學第五附屬醫院接受檢查。檢查結果顯示,該院醫生認爲劉剛“不是精神病”。

學校辯稱履行職責醫院則稱治療規範無過錯

對於劉剛的指責,洛陽師範學院在一審庭審中辯稱,學校將劉剛在校表現告知其母完全是正常的學生管理行爲,不存在任何過錯。劉剛在校期間,與學校師生及宿舍管理人員多次發生爭執,從不與人交流,不遵守寢室管理規定,影響了學校的正常管理秩序,不但對他人的工作學習造成嚴重困擾,也不利於原告自身的身心健康。學校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將原告在校表現與其母進行溝通,是本着對原告負責、對其他師生負責的態度履行高校管理職責。此外,原告是由其母親主動送醫治療,學校既未參與原告的送醫、就醫及治療相關過程,更不是醫療行爲的具體實施者。

而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則辯稱,劉剛住院是由其監護人決定並親自護送入院的;根據患者病史、臨牀表現及精神專科檢查,劉剛完全符合有關精神分裂症的診斷標準;劉剛住院治療其監護人知情並同意;治療行爲規範,不存在過錯。同時,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稱,2015年8月17日,劉母全額結清自費的住院手續,並滿意醫院的診斷治療,要求繼續鞏固療效,併爲劉剛再次主動辦理了住院手續。

2017年11月23日,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向原告劉剛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劉剛醫療費用2167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對此,劉剛與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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