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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評論:精神衛生法不能只關注“被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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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除了防範“被精神病”外,重性精神病人的醫療權利、精神障礙患者的康復問題、公共安全和強制治療問題都不能被忽視。

衛生評論:精神衛生法不能只關注“被精神病”

10月23日,精神衛生法(草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進行第三次審議。從一審至今,很多民衆對該法關注的焦點都集中於如何防範“被精神病”的問題,法律草案對此也予以積極迴應。但我認爲,作爲公共衛生領域的一部重要法律,除了防範“被精神病”外,精神衛生法的立法還應關注更多問題。

一是重性精神病人的醫療權利。精神病具有長期性、易發性、致殘率高、醫療負擔重等特徵,大部分患者家庭難以承受長期的、日積月累的醫療負擔,容易拖延治療加重患者病情。我國重性精神病患者大約有1600萬人,但目前能夠獲得基本藥物免費治療和住院救助的重性精神病人比例仍然很低。據統計,2011年有的省份獲得基本藥物免費治療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尚不足1%。

因此,國家應當通過立法明確,全面實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基本藥物免費制度和住院補貼制度,對於患者醫療保險之外個人負擔的部分,政府應當給予補貼,並且採取多種保障措施,確保重性精神病患者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治療。

二是精神障礙患者的康復問題。精神障礙患者需要得到治療,更需要國家和社會提供有效的康復服務。比如,研究發現,精神病人在治療過程中,適當從事一些適宜的勞動會有助於治療和康復,這就需要建立適宜精神障礙患者“邊勞動邊治療”的工療或農療機構,但現在各地此類機構非常少,遠遠不能滿足需要。建議立法者對此適當關注。

三是公共安全問題。精神障礙不僅僅是醫學問題,更是社會問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在辨認和控制能力嚴重損傷的情況下,可能會對自己、家人甚至公共安全帶來安全隱患,引發嚴重的社會危害行爲。因此,立法在強調患者權利的同時,也必須關注公共安全的問題,審慎平衡患者個人的自主權與公衆的安全權,規定必要的措施,使無辜者免受不必要的傷害。

四是要理性認識強制治療問題。出於對“被精神病”惡性案例的反思,許多人對精神障礙患者強制治療非常敏感。實際上,很多國家和地區正在考慮或者已通過立法建立了非自願醫療制度。比如,美國一些州新修訂的法律規定,病情嚴重而導致生活不能自理,從而可能造成自身和他人出現生命危險的,應列入非自願住院範疇;我國臺灣地區2007年修訂精神衛生法時,也規定在社區治療康復的患者要接受定期的隨訪、按時服藥,否則就將強制送醫院治療。這一趨勢也值得立法者關注。(朱恆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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