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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銷處方藥不應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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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條第四款規定中規定,不允許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藥品經營企業網銷處方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在第十次會議中,對網銷處方藥規定進行了修訂。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委員蔣立虹表示,互聯網銷售是未來社會發展的一大趨勢,所以不應該在草案中直接禁止網銷處方藥,應加強監督和管理,完善網銷處方藥制度。

網銷處方藥不應封死

吳恆委員對此也發表建議:處方藥前提是向醫生要處方,隨着互聯網發展,網絡診斷逐漸成熟起來,網絡已經與人們生活密不可分,因此,處方藥在網上也是可以銷售的,不要完全封死。

對於患者購買到“假藥”和“劣質藥物”應對認定標準加以討論,並重視該條規定中的合理性和科學性,掌握好合適的度。

網銷處方藥不應封死 第2張

網絡購藥符合社會發展需求

互聯網醫療和網上遠程醫療等平臺已經普遍展開網銷處方藥,姒健敏委員建議取消“不得通過藥品網絡銷售第三方平臺直接銷售處方藥”這項規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藥品經營企業可以通過網絡第三方銷售平臺直接銷售處方藥,同時,應上傳醫師電子處方進行售藥,藥品管理應當對上傳的電子處方存儲備案2年左右。

實際上,此前已有政策對網售處方藥進行了相關規定。

去年,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覈通過促進互聯網和醫療健康發展的一些建議,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斷活動應遵守《處方管理辦法》等規定。呂薇建議,已經擁有明確的管理方法,應加大力度落實主體責任,利用互聯網和大數據來實現網上藥品銷售監管工作。

網銷處方藥不應封死 第3張

熱播電影《我不是藥神》反應一些需要藥物救治人羣沒有經濟能力去購買經批准許可藥品,從“劣藥”和“假藥”方面,應對於未經批准藥物重新定義,做合理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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