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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素超量男子看皮膚病患股骨頭壞死醫院賠9.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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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先生到醫院看皮膚病,結果醫院使用激素治療違反用藥原則,一定程度上導致楊先生患上股骨頭壞死,構成八級傷殘。記者昨天獲悉,北京市二中院終審判決醫院賠償楊先生9.8萬餘元。

激素超量男子看皮膚病患股骨頭壞死醫院賠9.8萬

2008年1月至3月,楊先生因銀屑病到通州區中西醫結合骨傷醫院就診,醫院共給他治療5次。

2010年3月12日,楊先生因“左髖關節疼痛一年,右髖關節斷性疼痛2個月、行走跛行”至一家部隊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爲股骨頭壞死、左髖關節骨性關節炎、右側股骨頭病理性骨折、雙髖關節積液(大量),並於當月24日進行了手術。同年4月6日,楊先生出院。

2010年12月,楊先生起訴至一審法院稱,第一次就診的骨傷醫院告知其在患處注射曲安耐德療效快,是治療銀屑病的新療法,先後5次爲他超量注射該藥物。現自己不能站立、眼睛視力受損。他認爲,醫院診療行爲存在過錯,故起訴索賠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69萬餘元。

骨傷醫院辯稱,醫院對楊先生的診療行爲符合醫學診療常規,不存在過錯,楊先生主張的損害後果屬其自身疾病的自然演變,與醫院診療行爲不存在因果關係,不同意賠償。

一審期間,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所進行鑑定,結論認爲,骨傷醫院給楊先生用激素治療未進行相關告知,且使用激素單次超量,違反治療及用藥原則,存在醫療過失,與楊先生股骨頭壞死的損害後果存在一定因果關係,醫療過失參與度考慮爲C級(20%-40%);楊先生左、右側股骨頭壞死屬八級傷殘,累計賠償指數40%。

一審法院判決醫院賠償楊先生殘疾賠償金、輪椅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9.8萬餘元。楊先生不服,提出上訴。

市二中院認爲,醫院的過錯參與度爲20%-40%。一審法院根據40%的比例確定的賠償項目及數額並無不當,一審判決應予維持。(裴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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