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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勸辭試用期女醫生 理由是懷孕不能再值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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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醫師報》武亞莉

醫院勸辭試用期女醫生 理由是懷孕不能再值夜班

嘉賓: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姚志明

案例回放

3月1日,醫生劉某(女)入職當地醫院B超室技師,試用期爲3個月,工作以值夜班爲主。5月中旬,劉某經檢查確定自己懷孕。在告知醫院後,雙方本該在下旬簽訂勞動合同,但醫院人事部先是找其談話,稱醫院規定員工結婚、生育須提前備案。次日,又告知因其已懷孕,無法勝任當前工作,要求其辭職。

對此,人事部聲稱,當初醫院招聘是要求能值夜班的醫生,而劉某因懷孕不能值夜班,是其違約在先,醫院只好勸她辭職,此爲雙方的口頭約定。

該事件經媒體曝光後,雙方開始反覆交涉,最終醫院人事部同意爲劉某轉崗。

連接律師

《醫師報》武亞莉:該案例中的醫院違反了哪些法律規定,侵犯了醫生哪些權利?

姚志明:醫院存在以下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爲:其一,醫院在試用期內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即應訂立勞動合同,試用期間也不例外。本案中,醫院通知劉某3月1日去上班,但直到5月下旬才簽訂勞動合同,明顯違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屬於違法行爲。且由此導致劉某的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無法繳納,侵犯了該醫生的合法權益。

其二,醫院作爲用人單位,限制育齡女職工生育,在得知女職工懷孕後又強迫女職工辭職的行爲違法。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及哺乳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且女職工享有休產假及期間工資福利的權利。但本案中,作爲用人單位的醫院卻違背上述法律規定,首先要求職工懷孕須經醫院備案,爲女職工生育設定條件。

其次,在劉某懷孕後又以其不能值夜班爲由要求辭職,該做法也是毫無法律依據的,理由爲:(1)沒有證據證明醫院曾經提出過要求招聘專門值夜班的員工;(2)沒有證據證明劉某在應聘過程中曾經欺騙過該醫院;(3)女職工就業本身有一定的特殊性,醫院安排女職工長期從事夜班工作不利於女職工身體健康;(4)女職工懷孕後,醫院要求劉某主動辭職的做法是違法的,應當予以糾正。

《醫師報》武亞莉:本案中醫院侵犯女醫生權益已成事實,接下來醫院應如何做纔不會一錯再錯

姚志明:醫院應當爲劉某安排適合其工作的崗位,並不得降低劉某工資福利待遇。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醫院作爲用人單位,在明知職工劉某懷孕,不能從事值夜班工作後,應當安排劉某從事其適合從事的工種,並且不得降低劉某的工資福利待遇(該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於:工資、獎金、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假等)。該規定並不以勞動者是否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且已經約定清楚爲前提,而是法律的直接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遵守。

《醫師報》武亞莉:當女醫生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應當如何保護自己?

姚志明:上述案例,只是我國女職工在現實求職、工作過程中受到的不平等待遇之一,現實生活中女職工的權益很容易受到侵犯。爲此作爲職工特別是女職工,應當加強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

法律規定女職工可享有特殊待遇由於女職工的生理特點所限,女職工確實在就業過程中存在需要特殊保護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社會責任。因此合法享受法律賦予的女職工特殊待遇是正當、合理的,任何人不應當受到歧視。

懂得合理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本案中,劉某在自身權益受到侵犯後,沒有一味退縮,且勇敢地與用人單位溝通協商,最終使用人單位同意爲其安排轉崗。在維權過程中最重要的是證據,所以在日常工作過程中要注意收集相關證據:如勞動合同、加班單據、工資發放證明、員工登記卡、考勤記錄單、員工出入證明、報警記錄等,這些都將爲日後維護合法權益提供證據保障

及時向專業人員及專業機構求助作爲非法律專業的人士,可能對勞動法律瞭解不夠精通。發生勞動爭議後,職工應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法律援助中心、律師事務所等機構諮詢,尋求幫助,瞭解相關法律規定及應當採取的措施,避免因錯誤操作導致自己的合法權益無法維護或維護難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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