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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發文健全慈善事業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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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甘貝貝從中國政府網獲悉,國務院近日印發《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鼓勵、支持和引導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從幫助困難羣衆解決最直接、最現實、最緊迫的問題入手,在扶貧濟困、爲困難羣衆救急解難等領域廣泛開展慈善幫扶,與政府的社會救助形成合力,並加強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

國務院發文健全慈善事業責任追究制度

《意見》提出,鼓勵社會各界以各類社會救助對象重點,開展扶貧濟困、賑災救孤、扶老助殘、助學助醫等慈善活動;鼓勵開展形式多樣的社會捐贈和志願服務;建立民政部門與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讓社會救助和慈善資源的信息有效對接;落實企業和個人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意見》提出,大力發展各類慈善組織,規範慈善組織行爲,確保慈善活動公開透明,強化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責任。對慈善組織按照“誰登記、誰管理”的原則,由批准登記的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違規開展募捐活動、違反約定使用捐贈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開責任、資助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動等違法違規行爲依法進行查處;對慈善組織或其負責人的負面信用記錄,要予以曝光。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屬地管轄原則,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以慈善爲名組織實施的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爲和無正當理由拒不兌現或不完全兌現捐贈承諾,以誹謗造謠等方式,損害慈善組織及其從業人員聲譽等違法違規行爲,依法進行查處。對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敷衍塞責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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