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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住院遭遇14項重複檢查 其子起訴衛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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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命的最後一年,年過八旬的新疆老人李生連3次住院共做了303項檢查,其中僅艾滋病和梅毒就檢查了6次。李生連生前對此極爲憤怒:“這不是折騰人嗎?”

八旬老人住院遭遇14項重複檢查 其子起訴衛生部

2012年1月,老人分別將三家醫院告上法庭,然而未等到開庭,當年2月21日,老人去世。此後其子張元欣替父維權。此案曾被當地媒體認爲是“新疆首例訴醫院‘過度檢查’案”。同年6月26日,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公開審理,最終審判其中一家醫院存在重複檢查,其他醫院無過錯。

考慮到此類事件普遍存在,張元欣向衛生部郵寄了一封公開申請,要求對“重複檢查”的查處結果、責任承擔方式予以公示。沒有得到期許的答覆,今年1月6日,張元欣將衛生部告上法庭,要求對申請的信息及時予以公開。

10個月進行了303項檢查

2010年12月1日,因胸痛加重,張元欣陪同父親來到新疆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就診,醫院共進行化驗和檢查87項,後老人出院。

2011年1月4日,李生連因冠心病再次住院,這次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中醫醫院心血管二科。醫院對其進行化驗和檢查121項。

2011年8月28日,李生連又入住烏魯木齊市中醫院,醫生診斷爲“胃惡性腫瘤”。其間,醫院對其進行化驗和檢查95項。

先後10個月,老人共進行了303項檢查,張元欣說:“我父親每天幾乎顧不上治病,大部分都用在檢查上了。”

李生連生前將3家醫院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返還艾滋病、梅毒檢查費140元,其他重複檢查費、化驗費2745元及本案訴訟費用

2012年8月,法院認定,“原告在新疆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做過的癌胚抗原測定、丙型肝炎抗體測定共14項檢查,被告自治區中醫院又對以上14項進行了檢查。其中的癌胚抗原化驗檢查和胰腺B超檢查存在重複。”判決被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中醫醫院返回原告第二次艾滋病檢測費、第二次癌胚抗原測定檢查費、第二次胰腺B超檢查費共計140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衛生部迴應:“一事一申請”

據瞭解,2010年6月下發的《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加強醫療質量控制中心建設推進同級醫療機構檢查結果互認工作的通知》中規定,“各省(區、市)同級醫療機構之間要於2010年底實現醫學影像資料互認和常規臨牀檢驗項目結果互認。”

考慮到父親的案子非個案,張元欣向衛生部申請公開如下信息:對於實施重複檢查的醫療機構,該醫療機構將承擔何種責任?自2010年至今,對於同級醫療機構檢查結果不予互認的醫療機構,衛生部門查處了多少例?查處結果各是什麼?

2012年8月16日,張元欣收到衛生部郵寄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告知書》。衛生部告知,請按照“一事一申請”原則對申請方式加以調整,即:一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只對應一個政府信息項目。

“我個人理解一件事情只能做一個申請,但不應該是一個問題一申請。”張元欣認爲,衛生部要求原告按照“一事一申請”原則對申請方式加以調整的行爲違法,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權。

今年1月6日,張元欣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郵寄了一份訴狀,請求確認衛生部對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的行爲違法,並責令衛生部依法對原告申請的信息及時予以公開。

律師:衛生部應主動公開信息

北京瑞風律師事務所著名公益律師李方平認爲:“一直以來,患者在檢查方面是沒有多少主動權的,甚至連知情權都很難得到保障。醫生多弄些檢查無所謂,反正掏錢受苦的是病人,自己或許還能多賺些錢,何樂而不爲?即使被查出來,也可以搪塞說‘我是爲病人着想,爲的是萬無一失’。這些重複檢查的背後,說明患者的知情權沒有得到應有的尊重。”

李方平介紹,我國《侵權責任法》第55條明確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第63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新疆西部律師事務所肖建琪律師表示,張元欣申請的關於“各省(區、市)同級醫療機構之間要於2010年底實現醫學影像資料互認和常規臨牀檢驗項目結果互認”要求的監督落實情況,衛生部完全可以在一個答覆中予以回答,這不僅在技術上不存在任何困難,而且還有利於提高行政機關工作效率。

北京市鋒銳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宇也認爲,本案中,鑑於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屬於行政機關主動公開、重點公開的信息,故衛生部不但不得以“調整申請方式”作出答覆,而且還應當積極作爲,通過政府網站等渠道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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