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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術後失明致8級傷殘 鐵證告醫院獲賠1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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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婦湯某術後失明,意外發現一次住院竟有兩份不同的出院小結,索要賠償獲得法院支持。4月7日,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某醫院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即某醫院賠償湯某損失的75%,共計11.12萬元。

老太術後失明致8級傷殘 鐵證告醫院獲賠11萬

青光眼患者湯某因右眼視力模糊,到某醫院就診。醫院徵求其同意後,對右眼進行手術治療,然而,術後右眼不幸失明,經鑑定構成8級傷殘。爲此,湯某多次與醫院交涉,並經當地醫患調處中心協調,因雙方就院方是否存在過錯和賠償數額存在嚴重分歧,沒有結果。湯某決定打官司,到醫院複印病歷檔案資料,卻意外發現醫院檔案中的出院小結,與其出院時獲得的出院小結,在病竈、體溫、心率、血壓、眼壓等十多處描述不一致。

湯某於2012年4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醫院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近15萬元。醫院申請醫療過錯鑑定。法院依法委託司法鑑定,因醫院提供的病歷檔案真實性得不到確認,導致鑑定無法進行。一審法院審理認爲,原告湯某到被告醫院就診,雙方建立了醫療法律關係。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對同一醫療行爲,出現兩份不同的出院小結,致使原告在被告處就診的病歷檔案真實性不能確認,導致鑑定機構難以作出醫療過錯鑑定,被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後果,依法推定其存在過錯。法院針對原告湯某在2006年就已確診患左、右眼閉角型青光眼,在多家醫院就診均未痊癒的事實,認爲其自身的病史、症狀不能排除失明損害結果的發生,應適當減輕被告的責任。遂判決湯某自行承擔損失25%,某醫院賠償湯某損失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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