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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六次孕檢未查出畸形胎兒 醫院被判賠兩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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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胎兒能夠健康、正常的出生,懷孕兩個月後石某先後6次在泰安某醫院作胎兒B超、四維彩超檢查,檢查結果均顯示胎兒正常,而嬰兒出生後卻發現其右手發育畸形。7月4日,記者從泰安市泰山區法院獲悉,該院一審判決生效,醫院被判賠償原告石某夫妻精神撫慰金20000元。

女子六次孕檢未查出畸形胎兒 醫院被判賠兩萬

2009年2月,原告石某懷孕,爲確保胎兒能夠健康、正常的出生,石某在被告醫院建立了胎兒健康查體檔案,自同年4月至10月在該院多次作胎兒B超、四維彩超檢查及胎兒的各項檢查,其檢查結果均顯示胎兒正常,被告醫院出具的檢查報告未顯示胎兒異常。後石某生育一男嬰,醫院在對嬰兒作各方面檢查時,發現嬰兒右手發育畸形。爲此,石某夫妻及其嬰兒一起訴至法院,認爲醫院的不負責任,導致了肢體殘缺的嬰兒的出生,同時給全家人帶來巨大的精神痛苦,醫院存有嚴重的過錯,請求法院判令醫院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70餘萬元。

被告醫院辯稱,本案系不當出生案件,醫院在診療過程中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經原被告認可,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對被告醫院在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過錯與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及參與度進行了鑑定。鑑定機構經鑑定認爲,孕婦石某在某醫院行B超檢查期間,醫院方存在未盡相關注意義務之過錯,過錯與其損害後果(缺陷兒生出)間有因果關係,若醫方能夠注意仔細觀察,是可以發現胎兒右手發育畸形的。鑑於B超檢查時發現其掌骨和指骨有一定難度,故過錯參與度擬爲20%-30%。

法院經審理認爲,在石某與某醫院發生法律關係時,其子尚未出生,只是母體中的胎兒,無民事權利能力,亦不具備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其子自受孕時即患殘疾,其殘疾原因是先天性殘疾,某醫院對石某所做的醫療行爲與其子的殘疾事實沒有因果關係,對其子本人身體不構成侵權。石某到某醫院進行產前檢查和保健,雙方建立醫患關係。

醫院作爲具有專門知識和技能的機構,在對石某行B超檢查期間存在未盡相關注意義務之過錯,以致未能發現胎兒右手發育畸形。鑑於B超檢查發現胎兒掌骨和指骨有一定難度,某醫院的醫療缺陷行爲與石某產下缺陷兒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某醫院的侵權行爲侵犯了原告石某夫妻的優生優育選擇權,綜合本案事實,認定被告對嬰兒的“不當出生”承擔25%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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