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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淘藥來路不明隱患多 近半以次充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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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淘洋藥,由於牽涉藥品管理制度、藥品流通體系和治病保命等話題,一直備受輿論關注。近日,幾則關於印度抗癌藥代購第一人陸勇被警方帶走又被撤回起訴的消息引發熱議。陸勇,因長期爲白血病友代購印度生產的仿製格列衛抗癌藥等,被指控涉嫌銷售假藥罪。

海淘藥來路不明隱患多 近半以次充好

據浦東法院統計,2013年以來該院共審結32起因銷售洋藥而被指控銷售假藥的案件。其中,6起爲海淘代購洋藥引起,26起則屬於出售假冒國外成人保健藥品。

自行網售印度治癌藥獲緩刑

對於國外藥品進口的監管,我國法律有嚴格的規定。按照《藥品管理法》,未經批准進口、銷售的藥品,均以假藥論處,而不論藥品在海外真假如何。因此,爲他人代購或自行在網上銷售可能構成犯罪。

1986年出生的吳某,大專畢業後一心想自己創業。一次,她瞭解到德國產的藥品治療效果顯著,在市場上很受青睞。於是,自2013年2月起,她在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開設“德國代購小鋪”淘寶網店,加價銷售從德國購進的藥品。

2013年9月12日,警方在吳某住處當場查獲待銷售的德國產兒童類藥品,包括果味止咳糖漿、嬰幼兒防鼻塞精油等,共計7種142件藥品。

“與吳某純粹爲了牟利不同,很多人走上代購洋藥道路是從自己或親屬用藥開始的。”浦東法院刑庭法官陸光怡指出。張某就是這樣的例子。1980年出生的張某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工程師,幾年前,他的母親不幸身患癌症。“聽媽媽的病友說,印度產治療腫瘤藥品易瑞沙治療效果不錯。我就買了30瓶左右。2013年8月,母親去世後,剩下1000多粒我就一部分賣出去,一部分送給了媽媽的病友。”張某交代。

據調查,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間,張某在明知所售藥品未經我國藥品監管部門批准進口的情況下,從他人處購入,通過互聯網對外加價銷售,並將部分待售藥品由他人臨時代管。2013年9月3日,警方從張某住處查獲待銷售的上述藥品1140粒。“我以前也不認爲這個算假藥,因爲它和真藥的成分一樣,而且在印度就是合法的真藥,也公開銷售。”法庭上張某作出辯解。

對於上述兩人的行爲,浦東法院審理後判定均侵犯國家藥品管理制度,依法構成銷售假藥罪。根據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危害程度,分別判處吳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罰金2000元;張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1年6個月,罰金1萬元。

代購泰國減肥藥近半以次充好

海淘藥品的來源渠道主要有:一是國外一級代理商通過EMS郵寄;二是直接從國外藥店網站購買;三是國外個人代購後郵寄。它們均存在代購鏈條長,缺乏有效監管的隱患。浦東機場郵政局員工施某就利用職務便利,做起了泰國各類減肥藥的代購。2013年8月29日,公安機關查獲施某待銷售減肥藥品1008粒,其中476粒是“實實在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假藥。

很多人認爲,海淘來的就是真藥,而且被告人主觀惡性小,情有可原。陸光怡法官指出,對於境外企業生產的藥物,我國法律之所以嚴格限制,很大原因在於未通過我國藥監、質檢部門檢驗、測試、評估的洋藥,其療效、不良反應無法爲我國醫療部門掌握,盲目使用可能對公民身體健康造成嚴重的、不可估計的影響。

據瞭解,一般海淘來的洋藥沒有中文說明書;代購藥物轉售獲利的個人,通常也沒有能力進行專業指導;普通消費者亦缺乏相關專業知識。因而,使用這些“來路不明”的藥品,真假難辨、售後服務無保障,安全性無從談起。在浦東法院審結的32件涉洋藥刑事案件中,完全假冒的高達23起。這23起中,藥物被大量添加激素類化學物質,且由於多爲成人保健品,涉及個人隱私,被害人往往不願報案,潛在危險大。

案件中,洋藥代購一般通過QQ羣、網店、微信、微博等方式,主要在熟人之間或依靠口碑進行銷售。而按照我國的規定,網上售藥必須要有《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可現實情況是,個人雖然無法取得這一資格證,卻是洋藥代購的主體。

對於代購藥物自用者,陸光怡法官特別指出,使用未經醫生指導的海淘藥物發生藥物不良反應後,可能因國內臨牀並無使用此藥而影響到及時診斷。如果發生消費糾紛,維權成本會很高。

知識產權與治病保命如何權衡?

海淘洋藥主要集中在三種類型:一是治療腫瘤藥品,如印度產的抗癌藥物易瑞沙、特羅凱、格列衛等。二是兒童用藥,如德國產沐舒坦口服液、兒童果味止咳糖漿等。三是減肥藥物,多爲泰國產。

以陸勇案所涉格列衛爲例,瑞士諾華公司的專利藥物格列衛定價在23000元一盒,患者每月需服用1盒。國內仿製藥的價格在4000元上下,而印度賽諾公司產的同類藥物團購價僅爲200多元,藥效則相差無幾。

在印度,1970年出臺的專利法讓該國藥企可以大批仿製國外藥品。對此,陸光怡法官認爲,這會傷害企業的創新和研發熱情,不利於醫藥行業的長遠發展。

實際上,我國《專利法》對藥品專利的強制許可也有規定。但是,由於強制許可須符合相關國際條約的規定,且申請週期長、知識產權實際侵權成本低、維權成本高等原因,申請量較少。如此一來,在藥品管理制度、知識產權保護、市場秩序和治病保命之間權衡,允許患者代購洋藥似乎成爲無奈的現實選擇。

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司法解釋,規定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

在此背景下,以往對於銷售假藥,都會追究刑事責任,現在法院審理的海淘洋藥案則通常會被判處緩刑。陸光怡法官指出,“實踐中有兩個問題值得關注:一是入罪標準較難把握,二是由誰來監管。如果一旦代購被造假者盯上,利潤和風險都將高得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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