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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年輕時狠心拋棄親生女兒 30年後告其不養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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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男子年輕時狠心拋棄親生女兒30年後告其不養爹

男子年輕時狠心拋棄親生女兒 30年後告其不養爹

贍養父母本是天經地義的事,但是,鄭州的張女士卻爲這事跟自己的親生父親打起了官司,原來,這裏面另有故事。

索贍養費老父闖家門讓人一頭霧水

今年夏天,鄭州市惠濟區的張女士家裏來了個年逾七旬的外地老人,進門就問:“這是小梅家嗎?”

看着急忙進屋、連額頭上的汗都顧不上擦一下的老人,張女士的家人一臉驚訝。

老人接着說,自己是小梅的父親,是來要贍養費的。張女士的家人聽得更是一頭霧水。張女士的父親遠在鶴壁,一家人其樂融融過得很好,況且張女士對老人也非常孝順,怎麼來了個小梅的父親?

沉默了許久,張女士才幽幽道出了隱情。原來,張女士就是小梅,眼前的這個人是自己的父親,只是自己尚在襁褓之中時便被父親送了人……

滿腹委屈當年父母狠心拋棄自己

看着眼前的父親,聽着父親的來意,張女士不說話,一直在抹眼淚。沒有得到明確答覆的老人悻悻離去。

然而,7月23日,老人以自己常年生病、生活困難、無生活來源爲由,一紙訴狀將張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張女士每月支付自己贍養費400元。

主審法官拿到案件後,就去找張女士調解。張女士說,自己並不是不想贍養老人,只是對父母狠心拋棄自己不能釋懷。小時候也因爲渴望得到親生父母的疼愛而跑回了家,但是又不忍心辜負養父母對自己的恩情而回去。

“30多年過去了,他對我不聞不問,當他需要人照看時纔想起來找我……”說到這,張女士泣不成聲。

冰釋前嫌女兒本可不盡贍養義務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收養關係成立後,養子女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而消除,張女士不必對其生父母盡贍養義務。

近日,在主審法官的耐心調解下,張女士終於原諒了父親,畢竟血濃於水。並不富裕的張女士答應每月支付給老人生活補助費200元,老人今後因病所支付的醫藥費用,除新農合醫療保險報銷之外的部分,老人則同意向其他子女主張,不再要求張女士承擔。(李向華李傳林新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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