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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不過戶 老賴獲刑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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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李某在賣房後不但不配合買方辦理過戶,在生效判決確定其有過戶、支付違約金的義務後,爲躲避債務竟轉移財產,最終致使判決無法履行。5月31日上午,海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並當庭宣判。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我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向申請執行人誠摯地道歉。”被告人李某在法庭上表示悔過。

賣房不過戶 老賴獲刑一年半

賣房後不過戶拒絕執行判決

檢方指控,2013年1月,被告人李某與楊某簽訂購房合同,約定楊某以400萬元的價格購買李某名下位於海淀區的房屋。後楊某支付購房首付款,但李某拒絕配合過戶,楊某將李某起訴至法院。2015年10月,二審法院終審判決楊某向李某支付剩餘購房款,李某配合楊某辦理海淀區房屋過戶,並支付違約金15萬元。

判決生效後,被告人李某仍不配合過戶,楊某向海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6年3月,被告人李某將其名下另一套位於西城區的房屋過戶給其母。2016年7月,因被告人李某與他人存在債權債務糾紛,且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西城法院將李某名下的海淀區房屋司法拍賣。2016年9月,西城法院將清償債務後剩餘的房屋拍賣款54萬元轉入李某賬戶。同月,被告人李某將上述54萬元悉數轉移至其母賬戶內,致使判決無法執行。

海淀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人李某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應予懲處。

賣房不過戶 老賴獲刑一年半 第2張

房產轉移給母親逃避執行

針對被告人李某有關因西城法院拍賣涉案房屋而無法履行過戶義務的辯解,法院認爲,在海淀法院判決生效後到涉案房屋被西城法院拍賣前,李某有8個月以上的時間可以通過變賣名下其他房產,或將購房人楊某應給付的賣房款轉交西城法院等方法,履行西城法院支付令所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以使涉案房屋得到解封,進而履行海淀法院判決確定的過戶義務,而李某在接到終審判決及海淀法院執行通知後非但不主動申報財產、說明情況,反而將其名下其他房產轉移過戶給母親,以此設置障礙逃避執行。正是因爲李某的上述行爲才導致生效裁判無法執行,此種情況不屬於因客觀情況無法履行判決義務的情形

賣房不過戶 老賴獲刑一年半 第3張

被告人在法庭上表示悔過

據瞭解,被告人李某在收到西城法院轉來的54萬元拍賣餘款後完全有能力履行給付15萬元違約金的判決義務,但被告人卻將54萬元全部轉入其母親名下,意圖轉移、隱匿財產,該行爲進一步證明被告人抗拒執行的主觀心態。

李某的家屬在2017年12月20日代爲繳納了違約金、利息等費用17萬餘元。鑑於李某履行了部分判決義務,有悔罪表現,法院依法從輕處罰。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我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向申請執行人誠摯地道歉。”被告人李某在法庭上表示悔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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