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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近三成女性遭家暴反家暴立法納入今年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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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調查顯示,近三成女性遭受過不同程度的家暴。相關人士透露,反家庭暴力立法已經納入今年全國人大立法計劃。

我國近三成女性遭家暴反家暴立法納入今年計劃

據瞭解,反家庭暴力立法已納入今年全國人大立法工作計劃。如何通過法律的力量,爲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保護,引起人們關注——

之前,爲應對家庭暴力,某些地方已採取民事保護令制度。

保護缺位,近三成女性遭家暴

3月26日,湖南省婦聯和湖南省統計局發佈了第三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抽樣調查湖南省主要數據報告。報告顯示,21.3%女性遭遇過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

這個數字和甘肅省不久前公佈的一份調查數據接近。根據甘肅省近10年來規模最大的一次全省婦女社會地位調查結果顯示,在婚姻生活中,近三成女性遭受過配偶限制人身自由、經濟控制、毆打、侮辱等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

“調查中,明確表示遭受過配偶毆打的農村和城鎮女性比例分別爲20.8%和11.8%。”甘肅省婦聯主席韓克茵表示,家庭暴力損害了婦女的人格和身心健康。

據統計,2004年以來,全國婦聯受理的關於家庭暴力的投訴,每年都有四五萬件。家庭暴力,已經成爲影響家庭和睦的陰雲,成爲離婚率上升的最重要原因。

在司法實踐中,常常有這樣的案例:一些家庭暴力的受虐者(絕大多數爲女性)受配偶的長期暴力侵害,往往不得已通過非法律手段實行自我救助,釀成“以暴制暴”的悲劇。

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劉某的丈夫因患偏執型精神分裂症,長期對其打罵、虐待。2010年12月20日凌晨,被折磨已久的劉某終於無法忍受,夥同兒子在家中將丈夫殺害。

案發後,被告人所在地百餘名村民簽名寫信並由村委會蓋章,表示劉某及其兒子一貫表現良好,死者生前除虐待家人外還經常騷擾村民,請求法庭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

“很多由家暴受虐者實施的犯罪案件,犯罪主體既是被告人又是受害者,引起很多人的同情。”北京市一中院法官楊亮介紹,該院對近3年來審結的近20件同類案件調研顯示,這些家庭暴力中的受虐婦女之所以選擇了犯罪,往往是因爲她們不能擺脫或阻止丈夫的暴力摧殘,也沒有足夠的社會力量幫助她們擺脫暴力,在極度恐懼與絕望中精神崩潰,產生諸如殺夫之類的過激行爲。

“保護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人民法院應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的受虐婦女犯罪案件從寬處罰。”楊亮認爲,做到這一點,僅靠法院一家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還應通過明確的立法,爲受虐婦女提供更多的救濟途徑,確保她們得到充分的法律保護。

反家暴立法,時機已成熟

在此前的立法、相關文件和基層經驗中,反家庭暴力的制度探索一直在進行。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首次在國家立法中就“家庭暴力”作出規定,明確禁止家庭暴力。

國務院頒佈的《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11—2020年)》和《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11—2020年)》,都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爲重要內容。

2008年,全國婦聯、公安部、民政部等七部委聯合下發了《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

2000年至今,28個省(市、區)出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規或政策,90餘個地市制定了相關政策文件。

……

“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對遏制家暴有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問題。”全國政協委員柯錦華認爲,現有規定過於抽象籠統,體例不繫統,內容不周延,在法律程序、舉證責任、救助措施等層面缺乏可操作性。

還有學者認爲,長期以來,家庭暴力因其行爲的隱蔽性,常常被作爲家庭內部糾紛處理,大多數家庭暴力行爲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司法機關介入處理的較少。

同時,在家庭暴力案件的處理上,側重事後懲治,缺乏事先預防與事中干預。而預防和控制,被認爲是解決家庭暴力問題的根本途徑。

由國家制定一部包括預防、制止、救助、教育與矯治措施在內的反家庭暴力專門法律,已是大勢所趨。

“反家暴立法時機已經成熟。”全國人大代表、中華女子學院教授孫曉梅今年兩會期間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反家暴”的概念逐漸被大家接受,爲國家加快反家暴立法進程掃清了認識障礙。

全國婦聯權益部的調查顯示,86%的受訪羣衆認爲,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爲,絕大多數受訪者支持專門爲反家暴立法。

事實上,反家暴立法已納入今年全國人大立法工作計劃。2月27日,全國婦聯就反家暴立法召開建議座談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人士在會上透露了這一消息。

全國婦聯黨組書記、副主席宋秀巖表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我國法制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全社會的責任和義務,需要進一步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合作,積極推動這部惠及億萬家庭的法律早日出臺。

概念範圍、適用對象等有待明確

在前述湖南、甘肅等地的調查數據中,21.3%,乃至三成的家庭暴力比例引起不少人的疑問:比例爲何如此之高,什麼樣的行爲算是“家庭暴力”?

對此,相關工作人員解釋道,對家暴的統計,不僅包括我們通常理解的身體暴力,比如毆打、強姦等行爲,還包括侮辱謾罵、限制人身自由、經濟控制、持續幾天不理不睬等行爲,因此,整個比例就會有所上升。這種標準也是國際慣例和國際定義。

標準問題,一直是反家暴立法中的一個討論熱點。除了肢體暴力,“冷暴力”有時傷害更大,卻難以認定。近日,安徽省固鎮縣一對教師夫婦因爲“鬧矛盾時誰也不搭理誰,有時幾天,有時幾個月”打起了離婚官司,就屬於典型的“冷暴力”。

在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去年的年會上,與會學者對“冷暴力”算不算家庭暴力意見不一。有學者表示,家庭成員之間減少或者不進行語言交流實際上是“沉默”,不宜用具體法律規則予以直接調整,不應被列入家庭暴力範圍。

也有學者表示,國際社會一般認爲家庭暴力的類型包括肢體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經濟控制四種,立法上應當合理吸納,將“冷暴力”也列入家庭暴力範圍。

總體而言,“冷暴力”在我國目前並非一個法律用詞,沒有專門的界定。這種立法上的缺失造成在處理“冷暴力”案件時,處於一種無法可依的局面。如何給家庭暴力一個準確的範圍和明確的標準,是立法者要解決的首要問題。

關於反家暴法的適用對象,有學者認爲,非家庭成員之間的親屬應被納入“家庭成員”的範圍,因爲親屬關係不同於其他社會成員之間的關係,相互之間更爲親密。另外,學者還建議立法中引入“特點關係人”概念,以涵蓋現有的、曾經有過婚姻關係的,以及同居、戀愛關係等親密關係的當事人,並將他們之間發生的暴力納入家庭暴力範圍,予以防治。

除此之外,學者還建議,對家庭暴力的防治還應該介入國家公權力干預、司法干預和社會干預的綜合防治機制。

在公權力干預方面,應該明確規定政府的責任,政府各部門應結合自身的具體職能採取各種必要的措施,加強對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預,同時設置前提條件和限度,以防權力濫用;司法干預應當與社會干預密切配合,做好家庭矛盾的調解工作,構建多元化防治體系和服務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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