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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程序的低效率高成本促使“醫鬧”速戰速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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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醫患衝突這一近年來愈演愈烈的社會問題再次成爲輿論焦點。

司法程序的低效率高成本促使“醫鬧”速戰速決

4月30日,衛生部、公安部聯合發出《關於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攜帶管制器具入院、恐嚇傷害醫務人員、在醫院燒紙錢、擺靈堂、擺花圈、違規停屍、聚衆滋事等“醫鬧”行爲,將受到治安處罰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

5月4日,衛生部發出緊急通知,要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協調公安機關向二級以上醫院等重點醫療機構派駐警務室,對門診、病房實行24小時安全監控,以維護正常診療秩序。

類似的通告,以前也曾發佈過兩次,第一次是《衛生部、公安部關於維護醫院秩序的聯合通告》,發佈於1986年10月30日;第二次是《衛生部公安部通告》,發佈於2001年8月3日。但是,距離第一次通告已經過去了十多年,醫患關係並沒有得到實質改善,“醫鬧”遠未絕跡。

事實上,即便沒有這3次通告,我國法律對於懲處“醫鬧”這種嚴重破壞醫療機構正常就醫秩序的行爲並沒有缺位,《刑法》裏的“尋釁滋事罪”、“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罪”都可以適用。

另外,現行行政法規對於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有明確規定。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解決醫療糾紛主要有3種方式:一是協商解決,即醫患之間通過協商方式解決糾紛;二是行政調解和醫學鑑定,將糾紛提交給衛生行政部門處理;三是去法院進行訴訟。

“醫鬧”現象屢禁不止,反映了患者和家屬對正規程序的不信任,他們並不相信通過正規程序可以獲得一個公正的結果,在走司法訴訟程序耗時費力且醫療鑑定結果難保公正的情況下,“醫鬧”應運而生。

“醫鬧”可以看做患者非理性維權的一種私力救濟行爲,這種私力救濟方式是建立在對法治秩序不信任和不服從基礎上的,所仰仗的並非是法律的權威,而是不和諧的“暴力爭鬥”。

在很多從事醫療法律事務的律師看來,患者家屬對正規程序的不信任,也是醫療糾紛解決機制本身的長期積弊所造成的。長期以來,大部分地區的醫療事故鑑定均由作爲第三方的各級醫學會組織進行,但醫學會是衛生行政部門的下設機構,被鑑定的涉事醫療機構通常都是衛生行政部門的下屬單位,這無異於衛生行政部門既當裁判又上場踢球,且鑑定專家與當事醫院、醫生之間更是難以避免地有着千絲萬縷的利益與人情關係。如此一來,鑑定結果的公正性必然受到影響。

此外,醫療事故的損害賠償數額太少,也是醫患衝突不斷的重要原因。由於通過訴訟獲得的賠償少,很多患者不願通過司法途徑維權,反而更願意自己去鬧,鬧了有時候反而更有效,這反過來也加劇了醫患衝突。

2011年9月中旬發生的“同仁醫院徐文案”中,舉刀砍人的王寶洺在行兇之前,曾試圖以正常的法律途徑解決醫患糾紛,然而直至慘案發生,曾被他期盼的法律也沒有給他一個答覆。法院開庭之後,他的醫療事故案件遭遇了“無期限休庭”。3年等待無果之後,“血債血償”的血案發生了。

“這種醫療官司久拖不決在司法實務中太普遍了。”北京市律師協會醫學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京倫律師事務所律師祝永根說,他所經手的醫患糾紛案件,最快結案的也要半年多時間,手頭一個案子,已經打了兩年多,至今尚未結案。

低效率、高成本讓患方往往放棄打官司,轉而走向速戰速決的“醫鬧”路線。

一些業內人士建議,應暢通患者維權渠道,改變由醫療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法律規定,實現醫療事故鑑定社會化。

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朱恆鵬認爲,除了暢通救濟渠道外,重建醫患信任的根本是要做好頂層制度設計,醫改強調醫療服務的公益性,但是公益性的主體應該是政府。政府投入不足,公立醫院不得不自行創收,醫生超負荷工作,醫患之間就是“短暫的、冷冰冰的看病,付費,沒有交流,不可能瞭解。”(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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