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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印度抗癌藥僅爲歐美進口價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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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記者從廣東深圳檢察機關了解到,由印度生產的抗癌藥物目前正悄悄通過網絡銷售流入我國。這些非法走私抗癌藥是如何流入的?爲何有巨大需求?公衆購買會有哪些風險?請看記者調查。

網購印度抗癌藥僅爲歐美進口價十分之一

印度進口抗癌藥易瑞沙1600元每盒,格列衛1300元每盒……這是一家名爲“廣東安賽進口商貿有限公司”在網上的賣藥廣告。

7月30日,記者在一家購物網站上檢索發現,有不少網店都開展印度藥品代購業務,既有哮喘類藥品,也有抗腫瘤原料藥等,售價從幾十元到幾千元不等。

印度購藥國內銷售,非法走私抗癌藥案件明顯增多

這些藥品來源渠道是什麼,又是如何售賣的?記者日前從深圳市檢察院瞭解到了一個案例。

深圳某知名企業派駐印度的員工何某,從2010年10月開始通過網絡銷售印度抗癌藥物。他先從印度海德拉巴市某藥廠的代理商處購買了易瑞沙、格列衛、特羅凱、力比泰等抗癌藥品,然後通過郵寄、水客帶過關等方式帶到深圳,隨後利用互聯網聯繫國內買家。商定藥品的價格和數量後,何某通過淘寶賬號收取款項,並通知在國內的曾某、劉某通過物流公司給買家郵寄藥品。

2011年11月,公安機關將該3名犯罪嫌疑人抓獲,繳獲的藥品經鑑定價值上百萬元人民幣。2012年5月,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深圳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據深圳市檢察院辦案人員介紹,由印度生產的抗癌藥物目前正悄悄通過淘寶網等銷售途徑流入我國。今年以來,深圳檢察機關辦理的此類案件明顯增多。統計表明,從2009年到2011年3年間,深圳市檢察機關共辦理生產、銷售假藥案件17件,批准逮捕25人。僅今年上半年,就辦理11起案件、批准逮捕14人,其中未經批准進口銷售印度抗癌藥的佔了4件7人。

假借其他商品名義網上銷售,隱蔽性強,查處難度大

“以往的銷售假藥案中,未經批准的進口藥多是風溼藥、性藥等,現在治療腫瘤的化療輔助藥物迅速增多,其中涉及印度抗癌藥的案件較多。”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的黃勇向記者分析了非法銷售印度抗癌藥案件的幾個特點。

首先,涉案假藥都來源於境外。犯罪嫌疑人從印度購買藥品後,先郵寄到香港,再從香港設法帶入深圳。有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讓其在印度留學的兒子購得藥物,快遞迴國內。

其次,通過網上銷售。由於網上賣藥也需要經過藥監部門的審批,因此犯罪嫌疑人往往會假借銷售其他商品的名義行賣藥之實。辦案檢察官透露,看似拍下的是檀香或佛珠,背後隱藏的可能是藥品交易。通常,犯罪嫌疑人先通過QQ等即時聊天工具和買家商定好交易條件,然後讓買家在網上某個店鋪拍下某件商品,賣家再用快遞發貨,用淘寶等賬號收取款項。

第三,案值都比較巨大,不少案件的涉案藥品高達數百萬元。上述何某涉嫌銷售假藥案中,案發時其淘寶賬號已經累計收取了280萬元。黃勇分析,利用網店銷售容易逃避藥品、市場、稅務等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

正規渠道歐美抗癌藥價格昂貴,是印度藥氾濫的主要原因

記者瞭解到,易瑞沙、格列衛、特羅凱、力比泰等抗癌藥品,目前國內並沒有生產,完全依靠從歐美國家醫藥公司進口。但市場上這些藥品相當昂貴,格列衛每盒11460元、易瑞沙每盒4606元、特羅凱每盒4000元、力比泰每盒5090元,一般腫瘤患者難以承受,而印度仿製的抗癌藥品則便宜很多。

印度生產的抗癌類藥品,價格約爲正規進口的歐美藥品的1/10,成本低、利潤高,國內患者有大量需求。買藥者姜某告訴記者,其父親是腫瘤患者,通過正規途徑買藥,一個月要15000元,而從網上買才1500元。“由於經濟能力有限,我只能通過網絡這個途徑買藥。”

國內抗癌藥物藥價何以居高不下?黃勇告訴記者,研發成本高、利潤巨大、國內無替代品是主要原因。據記者多方瞭解,許多進口的歐美抗癌藥物前期投入高達幾十億美元,爲收回高額成本,定價往往頗高,而印度仿製藥物,大多無前期研發成本,故定價相對較低。

此外,由於目前國內藥物研發能力有限,因此歐美醫藥公司還可以在收回成本基礎上賺取超額利潤。但中國並不能製作仿製藥物,一方面國家已投入大量成本鼓勵藥物研發,另一方面中國加入了一系列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製作仿製藥也不被法律允許。

美國某知名製藥公司抗癌藥物銷售代表小李,也證實了“正規藥昂貴”的現實情況。他表示,歐美抗癌藥物售價在當地不會比國內低許多,但國內進口藥物的多重流通環節將藥價再次推高。他算了一筆賬,一支出廠價3500元人民幣的歐美抗癌藥物進入國內,首先要徵收關稅,然後轉給一級代理,收8—10個點;再到二級配送公司,收6—8個點;最後進到醫院,一般還要收15個點左右的藥品加成,到患者手裏5000多元也就不足爲奇了。而且,這只是一支藥物的價格,歐美抗癌藥物一般都是按照療程購買,總價相當昂貴。

專家提醒,網售非正規藥魚龍混雜,購買需謹慎

據瞭解,根據我國藥品管理法,藥品進口須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發給進口藥品註冊證書,未經批准進口的藥品,以假藥論處。

然而,這類案件不同於通常意義上的銷售假藥案,這些藥品可能有一定的療效,對於某些癌症患者,可能是救命的一線希望。

對此,案件承辦人、羅湖區人民檢察院公訴二科副科長劉若茵介紹,以前的刑法規定,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才構成犯罪,而刑法修正案規定,只要行爲人有銷售假藥的行爲,不需要出現危害健康的後果,就構成銷售假藥罪。而銷售未經批准進口的藥品,就是銷售假藥。

劉若茵認爲,檢察機關依法打擊網絡銷售假藥行爲,有利於加強藥品銷售監管,規範市場秩序,保障羣衆生命健康。據藥監部門反映,網上銷售的印度抗癌藥真假難辨、魚龍混雜。即使在印度當地購藥,也難免會買到假藥。因此,在網上購買完全沒有監管的印度抗癌藥品,風險很大。

黃勇則認爲,從維護法治角度,司法機關應當依法打擊非法銷售藥品,但非法渠道被截斷後,無力購買正規渠道藥品的患者將無從獲得救命藥物。因此,在打擊犯罪的同時,如何正視民衆需求、解決正規藥過於昂貴等問題,是司法機關和政府有關部門需要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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