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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醫保個人賬戶實現家庭醫療共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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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醫保個人賬戶實現家庭醫療共濟

10月24日,從市醫保局傳來惠民好消息,湘潭市醫保個人賬戶可申請醫療共濟,用來支付家庭成員患重病自負費用過高的部分。

申請條件

爲進一步發揮醫保基金的共濟效用,用活職工醫保個人賬戶,保障參保人員合理醫療需求,根據《湘潭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湘潭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潭政發〔2013〕24號)要求,個人醫療賬戶可由本人申請支付家庭成員中患大病自負費用過高的部分。

按照政策規定,參加了湘潭市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並足額繳納了醫療保險費的人員,若身患重大疾病,單次住院個人現金自付費用高於全市上年度月社平工資1.5倍以上的部分(2014年暫定爲5000元),其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可以按規定使用本人醫保個人賬戶資金進行支付。

需要說明的是,醫療共濟的申請人應是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且申請共濟使用的資金僅限醫保個人賬戶金額在3000元以上的部分。

申辦流程

根據就醫地點不同可到醫院或醫保局申請

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申請人(參保人員直系親屬)至患者就診醫院醫保辦領取並填寫《湘潭市醫保個人賬戶家庭醫療共濟申請表》(一式三份)。在市外就診的,待結算完畢後,申請人到市醫保局領取並填寫《湘潭市醫保個人賬戶家庭醫療共濟申請表》。

辦理手續時,申請人將《湘潭市醫保個人賬戶家庭醫療共濟申請表》、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社保卡(醫保卡)、家庭成員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直系親屬關係證明等資料提交就診醫院醫保辦審覈(市外就診的提交至市醫保局)。委託他人辦理的,還需攜帶委託書和辦理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審覈通過後,審覈部門、結算處、申請人各留存一份。結算處根據申請表支付申請人個人賬戶衝抵家庭成員的自負部分。

嚴格管控

爲了避免出現違法違規行爲,參保人員、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以上規定。若發現參保人員或定點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有套現等違法違規行爲的,由定點醫療機構負責追還。對相關人員通報其所在單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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