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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涉嫌猥褻被拘 猥褻罪是如何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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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涉嫌猥褻被拘 猥褻罪是如何判定的

23日上午10點左右,有網友爆料稱,臨沂第十四中學班主任吳某(男)醉酒後體罰、猥褻學生。一名自稱是該班學生的人描述了事件經過:當天下午,班主任吳某喝了很多酒,走路扶牆,說話糊塗,多名學生遭其掐脖子、打臉。班級的男同學去廁所時被班主任遇到叫去了辦公室,一名男同學回來後臉上有掌印,一名男同學脖子被掐的非常紅。班主任還對女學生進行言語羞辱,甚至做出不雅肢體接觸,其他老師在場卻無勸阻行爲。

據該校一名工作人員透露,學校目前正在組織調查組調查此事,調查結果還未出,吳老師現已停課。(來源:大衆網)

校方已組織調查組調查此事

所謂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爲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爲。猥褻既可以發生在男女之間,也可以發也於同性之間,無論猥褻對象是婦女、兒童還是男性,都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

猥褻他人,是指對他人的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等行爲,不包括性交行爲。但是對男性的猥褻是可以包括姦淫行爲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條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的條款,將猥褻婦女改爲猥褻他人,“他人”當然既包括婦女,也包括男性。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後,性騷擾男性情節嚴重的,也可能構成犯罪。本詞條按照修改後的罪名介紹。所謂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爲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爲。猥褻罪只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違背男性女性或者兒童的意志,強制猥褻或侮辱男性女性或者兒童,並且情節嚴重構成犯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或者侮辱他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猥褻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聚衆或者在公衆場合猥褻他人的。

猥褻行爲不構成犯罪時,可以依據治安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處罰: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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