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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醫院有多個名字 起糾紛後患者起訴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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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醫院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名字,出現醫療糾紛後患者不知該告誰,電子病歷未鎖定導致病歷鑑定耗時一年多……昨天上午,針對醫療機構名稱、病歷完成時限、電子病歷鎖定等問題,北京朝陽法院向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發送了3份司法建議。

一家醫院有多個名字 起糾紛後患者起訴難

法院建議北京市衛計委減少同一醫療機構登記使用多個名稱的情況,避免醫療糾紛主體不明確問題;建議國家衛計委完善《病歷書寫基本規範》、《電子病歷基本規範(試行)》,明確各種病歷的完成時限,電子病歷的鎖定方式、流程及醫療機構的告知義務等,減少病歷瑕疵及病歷異議的發生。

醫療案平均耗時14個月3倍於一般民事案件

據朝陽法院副院長龍雲斌介紹,朝陽法院審理的醫療糾紛案件近年來呈現逐年穩步上升的趨勢,截至今年8月25日,新收醫療糾紛案件已達到191件,這個數量已與2012年全年同類案件收案量持平。在《侵權責任法》實施後,因醫療鑑定減少,在審理期限降低的情況下,醫療糾紛案件的平均審理期限仍達到約14個月,是一般民事案件的3倍左右。法院在審理中發現,醫療機構在提供診療服務的過程中存在着服務主體不明晰,診療行爲不規範,病歷管理不完善,患者知情權保障不力等問題。爲此,該院在調研的基礎上,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

在給北京市衛計委發的司法建議中,朝陽法院建議醫療機構職業許可證上登記和醫療機構名稱應與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上登記備案的名稱一致,減少醫療機構登記使用的名稱,醫療機構儘量登記使用一個名稱避免醫療糾紛主體不明確問題。

而在給國家衛計委的兩份司法建議中,主要是建議國家衛計委完善《病歷書寫基本規範》、《電子病歷基本規範(試行)》,明確各種病歷的完成時限,電子病歷的鎖定方式、流程及醫療機構的告知義務等,減少病歷瑕疵及病歷異議的發生。

上午10點,朝陽法院的法官將3份司法建議分別裝進了紙袋中,這3份司法建議將通過快遞的方式寄往國家衛計委和北京衛計委。

17家三級醫院8家有兩個以上名字

在醫院看病產生了糾紛,起訴的時候卻不知該告誰,按照衛生局網站公佈的名稱起訴,卻發現告錯了,王女士夫婦因醫療糾紛起訴的時候,就遇到了這樣的情況。

案例:一院兩名患者不知起訴誰

因新生兒缺陷認爲醫院存在過錯,侵犯了知情權和優生優育選擇權,王女士夫婦將北京市朝陽區婦幼保健院訴至法院,但在開庭時,醫院出具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顯示,該醫院名稱爲“北京市朝陽區婦兒醫院”,但朝陽區衛生局網站上公佈該醫院的名稱卻爲“北京市朝陽區婦幼保健院”,王女士夫婦稱他們也不知道到底應該以哪個名稱作爲被告起訴,立案時就以朝陽區衛生局網站公佈的名稱起訴了。由於“北京市朝陽區婦幼保健院”並非涉案醫療機構的主體資格的名稱,王女士夫婦申請了筆誤更正,該案才得以繼續審理。

類似的情況並不少見,比如中日友好醫院,其醫療執業許可證上的名稱爲“衛生部中日友好醫院”,而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上的名稱爲中日友好醫院,由於患者在北京市醫療衛生信息網上查到的醫療機構名稱是“衛生部中日友好醫院”,便以此作爲被告名稱起訴。據統計,自2010年12月21日以來,朝陽法院出現了32件涉及中日友好醫院的醫療糾紛案件,因爲名稱錯誤,患者不得不申請變更名稱。

統計:17家醫院中8家有2個以上名稱

據朝陽法院民一庭庭長陳曉東介紹,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頒發,是醫療機構執業的資質證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則由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備案,是事業單位法人的主體資格憑證。公立醫療機構多爲事業單位,實踐中許多醫療機構的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名稱均與執業許可登記名稱不一致,僅以朝陽區的17家三級醫院爲例,有8家醫院有2個以上的名稱,比例高達47.1%。患者在起訴時往往根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網站公佈的名稱起訴,這就可能導致患者訴訟時不知選擇哪個名稱起訴的情況發生,“患者可能因爲不申請更正名稱而被法院駁回起訴,這一方面給法院的立案和審判工作帶來影響,另外一方面也給患者一方增加了負擔。”

建議:醫院名稱以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爲準

爲此,朝陽法院建議北京市衛計委採取相應措施,保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的醫院名稱與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登記備案的名稱一致,減少醫療機構登記使用的名稱,如確有必要使用兩個以上名稱的,則應根據相關規定,確定一個第一名稱,並在執業許可和法人登記時均使用該第一名稱。

鎖定規範未明確電子病歷惹爭議

在醫療糾紛案件中,常有家屬質疑病歷被醫院篡改的情形。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旦證實醫院有篡改病歷的行爲,將直接被推定具有過錯。過去都是紙質病歷,自2010年開展電子病歷試點以來,醫院電子病歷的應用日益廣泛。但電子病歷卻屢屢引起爭議。

案例:病歷鑑定歷時一年花費5萬

在朝陽法院審理的王某某等四人與順義某醫院、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某醫院糾紛一案,患者在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某醫院死亡,4名原告認爲順義某醫院、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某醫院在對患者的診療中存在醫療過錯,將這兩家醫院告上了法庭。

由於順義某醫院是原衛生部第一批電子病歷試點醫院之一,對患者診療過程的記載均以電子病歷方式體現。訴訟中,4名原告對順義某醫院提交的電子病歷產生質疑,並認爲他們向順義某醫院提出封存病歷要求時,順義某醫院並未對相關電子病歷進行鎖定,這引起患方對於電子病歷的質疑,從而導致訴訟期間進行了順義某醫院的電子病歷是否修改等問題的司法鑑定,該鑑定不僅耗時一年之久,僅鑑定費就花了近5萬元。

建議:明確電子病歷的鎖定規範

朝陽法院經過調研發現,原衛生部於2010年2月頒佈的《電子病歷基本規範(試行)》雖規定了電子病歷應當鎖定,但並未明確提出鎖定的主體、具體的鎖定流程及方法,上述規範的缺失導致部分醫療機構因未鎖定電子病歷引發患者爭議,並造成法院無法確定未鎖定病歷的責任主體。

爲此,朝陽法院向國家衛計委建議,要求進一步明確電子病歷鎖定方法及流程規範;建議明確醫患雙方均有權提出鎖定電子病歷,規定電子病歷應在醫患雙方共同在場或公證機構見證的情況下鎖定,並製作與電子病歷完全相同的紙質版本病歷進行封存。

此外,在電子病歷逐漸推廣的情況下,有關電子病歷完成時限規定卻仍屬空白。許多醫療糾紛發生在診療過程中,在診療尚未結束時患方就會提出封存病歷。在此情況下,已完成的病歷都應當封存。但由於部分病歷的完成時限不明確,醫院往往以未完成病歷爲由,不能封存全部病歷,以致醫患雙方因此產生爭議。因此朝陽法院同時建議國家衛計委儘快明確各種病歷的完成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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