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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接種乙肝疫苗死亡 死因不明衛生院仍需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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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一個多月的幼兒在接種乙肝疫苗兩天後突然死亡,其父母拒絕作屍檢導致死因不明,但是由於衛生院在接種疫苗時未履行告知和詢問的義務。7月29日,廣西百色市中級法院審結該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判決那坡縣坡鄉衛生院賠償幼兒父母24356.20元。

幼兒接種乙肝疫苗死亡 死因不明衛生院仍需賠償

被告那坡縣坡鄉衛生院是那坡縣衛生局指定的疫苗接種單位,其聘用的黃勇和羅強無醫師執業證或執業醫師助理證,但這兩位工作人員經那坡縣衛生局培訓並考試合格,頒發預防接種資格證書和預防接種上崗證。二原告是夫妻關係,是李義的父母。李義於2011年9月30日出生,同日接種乙肝疫苗,乙肝疫苗屬國家規劃第一類疫苗。同年11月9日下午原告帶李義到被告處接種第二針乙肝疫苗,被告未作告知接種疫苗的品種、作用、禁忌、不良反應及注意事項和詢問受種者的健康狀況及是否有接種禁忌記錄。

同月11日約凌晨4時李義死亡,同日7時許原告把李義的屍體埋葬。給李義接種的疫苗有效期爲2013年3月7日,全縣2011年共用9926支,坡荷鄉衛生院用485支,2011年11月9日坡荷使用同一批號乙肝疫苗爲5名兒童接種,均無不良反應。2011年11月11日10時18分原告的親戚向坡荷派出所報案,同日中午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到坡荷調查。

12日市、縣調查組到坡荷進行了調查。在調查過程中調查組根據原告的陳述分析認爲李義的死亡不是接種乙肝疫苗造成,原告及其親戚對調查組的分析結論不認同,調查組提出進行屍檢,原告的親戚黃恆祥與調查組進行洽談,同意進行屍體解剖,並聯系原告,但未找到原告,約17時40分黃恆祥告知調查組原告李文強在親戚黃偉家,調查組到縣城黃偉家也找不到原告,直到12日20時仍找不到原告,無法作屍體檢驗。

一審法院審理認爲,根據國務院的《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條的規定,接種單位應當具備條件之一是具有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預防接種專業培訓並考試合格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護士或鄉村醫生。被告聘用的黃勇和羅強雖無醫師執業證,但經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培訓並考試合格,頒發預防接種上崗證書,因此黃勇和羅強從事接種疫苗工作不屬無證行醫。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履行了告知接種疫苗的品種、作用、禁忌、不良反應及注意事項和詢問受種者的健康狀況的義務,被告有過錯。李義是何種原因致死,現已無法確定。原告有責任提供屍體以便進行屍檢,但原告未提供屍體,導致李義的死因無法通過屍檢予以認定,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遂判決:駁回原告李文強、黃青青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原告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審理認爲,被上訴人沒有嚴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規定向上訴人告知接種疫苗的品種、作用、禁忌、不良反應及注意事項和詢問受種者的健康狀況及是否有接種禁忌記錄,被上訴人對此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應對李義的死亡承擔20%的民事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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