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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學生產子怕發現 殺死孩子釀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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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上午,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故意殺人案。合肥一大學生汪某在宿舍產下一名嬰兒,因害怕被人發現,將嬰兒殺死。

女大學生因爲一時的糊塗,一錯再錯,並釀成了一場慘劇!

女大學生產子怕發現 殺死孩子釀慘案

被告人汪某,1996年出生,一名安徽某大學的女學生。就在今年3月15號的這天,被告人汪某在自己的宿舍裏產下了一名嬰兒。

公訴人:因擔心事情暴露,被告人汪某採取掐脖子、用剪刀扎胸的方式致嬰兒死亡。

事發之後,被告人汪某又將嬰兒的屍體放置在一個黑色的拉桿箱內,帶回了歙縣老家。第二天,被告人汪某到黟縣公安局投案自首。經過鑑定,被害嬰兒是被銳器刺、剪導致心臟破裂死亡。

公訴人:你在案發的當天是不是在宿舍產下的嬰兒?

被告人汪某:是的。

公訴人:嬰兒是男是女?

被告人汪某:不知道,我沒看。

公訴人:你有沒有殺死嬰兒?

被告人汪某:有。

公訴人:是什麼手段?

被告人:是掐脖子用剪刀刺了他的胸。

女大學生產子怕發現 殺死孩子釀慘案 第2張

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汪某供述,事發當天所發生的事情,當時並沒有其他人知道。

公訴人:當時你在學校生下小孩這個事情有沒有人知道?

被告人汪某:當時不知道,後來去了黟縣,他們才知道的。

法庭上,汪某也對當時爲什麼會掐住嬰兒的脖子向法庭作出陳述。

辯護人:你當時爲什麼會有掐脖子的舉動?

被告人汪某:就是把他拖出來,拽着他的脖子,剪臍帶。

女大學生產子怕發現 殺死孩子釀慘案 第3張

公訴人:本院認爲,被告人汪某用暴力手段故意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爲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並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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