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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負責人治霾不合格或被國務院領導約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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霧霾治理年度目標沒完成,或將被國務院領導約談。《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昨天由國務院釋出,考核結果將作為大氣汙染防治專項資金安排依據。

地方政府負責人治霾不合格或被國務院領導約談

《辦法》指出,考核指標包括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和大氣汙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其中,空氣質量改善指標,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區域、珠三角區域、重慶市以PM2.5年均濃度下降比例作為考核指標,其他地區以PM10年均濃度下降比例作為考核指標。

根據《辦法》,終期考核和全國除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區域、珠三角區域以外的其他地區的年度考核,僅考核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考核不合格的,中央財政安排大氣汙染防治專項資金將予以適當扣減。對未通過終期考核的地區,除暫停該地區所有新增大氣汙染物排放建設專案(民生專案與節能減排專案除外)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外,要加大問責力度,必要時由國務院領導同志約談省(區、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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