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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房間差謊稱強姦 強姦罪如何定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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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房間差謊稱強姦 強姦罪如何定義的?

4月17日晚22時,杭州上城區湖濱派出所接到市公安局110接警中心的指令,一名女子報警稱自己在中河中路上的一家酒店裡遭到網友強姦。

派出所和PTU同步出警趕往現場,然而途中報警女子又報警稱自己沒有被強姦。

到了現場,PTU特警和派出所民警將“嫌疑人”控制。但此人並未抵抗,“受害女子”更是表情淡定、神情放鬆。

為了將情況查明核實,民警將兩人一併帶回至派出所做進一步調查。經過調查,原來女子姓陳,本地人。與網友劉某認識半年了,因為嫌棄劉某開的房間太差,還不給她買東西,一言不合就撥打110謊稱自己被強姦。

目前,陳某因涉嫌謊報警情被處於行政處罰。

強姦(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在所有的國家,強姦行為都屬於犯罪行為。當被害人因為酒精或藥物的影響,而無法拒絕進行性行為時,與其發生性行為也被視為強姦。(比如使用藥物麻醉女性後,與其發生性行為,事後證實該性行為不是該女子自願的,也屬於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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